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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原告宿迁市宿城区田集镇下尾村村居委会与被告宿迁市一家养殖专业合作社之间发生的个人借款纠纷,该村居委会支付381万元。加上利息和损害赔偿。10万元。
判决生效后,专业养殖协会未履行义务,下尾村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养殖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资产。执法人员发现该合作社名下有养猪场,依法予以查封。
12月20日,特许执法队队长李木子带领执法人员来到千吉镇下尾村,准备封锁养猪场。警方赶到现场后证实,有外人将养猪场租给了18名养殖户。执行人员围着农户,现场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农户相关法律后果。最终,18名养殖户均表示积极配合,法院依法查封了该猪场,并张贴了通关告示,后期评估后将对该猪场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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