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可以执行执行。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执行案件。即将被处决的谭先生拥有的唯一一套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拍卖,但与他住在一起的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
房子拍卖后,如何保障两个孩子的成长,自然会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对此,法官经过深思熟虑,采取了三项有针对性的行动
01未成年人定制过渡安置方案
“孩子们本身并没有过错!两名未成年人并非事件当事人。出现这个题是因为父亲负债累累,房子被强行处决,母亲离家失踪。”经调查,两名未成年子女为一男一女,年龄分别为11岁和6岁。
过去,过渡安置的月租是根据地点、面积、卧室等来确定,只能满足基本生活水平,预订期大多在5年左右,总租金一般为5万元。最高可达6万元。
法院根据本案两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不同性别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住房需求以及未成年人就读学校附近的房屋租赁情况。确定持有租金并进行详细评估。
具体来说,法官根据学校附近三居室的租金标准,设定了月租金1000元,并根据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年满11岁、年满7岁的事实,确定了7年的过渡期。被需要。成为成年人所需的总时间为84万元。对此,申请人也表示同意。
2023年4月上旬,该房屋被拍卖,申请人在拍卖后也收到了部分案件收益,江津法院将84万元交付给已死亡的谭某及其子女。
02提交《未成年利保护通知》
“为未成年人制定临时安置计划并支付租金是一回事,但被执行人收到租金后是否执行又是另一回事。”执行法官仍然感到担忧。
对此,长津法院首次向被执行人发出《关于未成年利保护的通知》,强调未成年利在此类案件中可能受到侵犯,并加强监督和震慑。执行。
《关于保护未成年利的通知》明确,这笔款项首先用作临时安置的租金,并根据两名未成年人的性别确定,一次需要7年时间。人。未成年人成为成年人。监护人应选择在学校附近租用三居室公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其次,这笔款项将作为临时结算租金,未成年人有相应份额,监护人对该款项的保管和处置必须依法办理。如果用于其他目的,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送达通知书后,法院将督促被执行人依法作出书面承诺,并会同当地民政局、当地学校董事会、当地居委会定期进行回访。两个孩子的住房权利得到长期保障。
03纳入未成年人申请范围及申请筛选
“如今,未成年人因法院执法而受到认真对待和保护的情况并不罕见。”
近日,江津法院召集辖区内检察院、民政部门、教育部、街道社区、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研判本案及后续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赡养题。
当天的会议上,法院将该案资产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一一抄送给相关部门,并向被告人转达了案件处理过程中多次收取费用的事实。他去学校得知父母离婚,母亲失踪。
经讨论,决定将执行案件经济审查纳入学校和单位选拔不良学生、提供学金等救助项目的审核范围,并由教育、生活保障等各方面共同联动。方面。同时,以这种支持模式为手段,减轻刽子手的抵触情绪,促进被判刑人配合执行,从而同时实现未成年利保护和刑罚保障。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是建立长效、完善的保护机制,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案件结束后,我分享了我的担忧。
根据市高院“2023年民生执行案件雷霆措施”工作安排,江津法院将根据履行工作职能和职责,整合人员,妥善办理民生执行案件。针对执行案件中未成年益保护题,区检察院、地方教委、地方公安局、地方民政局、地方书记处、团委、地方妇联表示“相关措施纳入实施方案;认真妥善办理家庭死刑案件,健全未成年人案件支持机制,完善家庭案件保全渠道,顺利办理执行申请、案件赔付等。”
今年以来,江津法院共办理未成年人执行案件78起,就未成年人保护题7项向辖区8个部门进行会商,妥善解决了3名执行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题。案例。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
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查询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律师必须代表委托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以未成年人名义搜查资产的原因和目的,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其次,法院考虑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检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法院认定以未成年人名义搜查财产可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以未成年人名义搜查财产的目的违法、不合理的,可以驳回申请。
最后,如果法院同意以未成年子女名义检查资产,律师必须提交法院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严格遵守法院的程序和规定。
以未成年子女名义查询财产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和隐私的保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程序,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隐私。偏见。
二、遗嘱怎么写才能保全未成年孩子权利?
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相反却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以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发生效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立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换句话说,遗嘱只有由年满18岁且心智健全的人所写才有效。
2、遗嘱必须如实表达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或者涂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团体利益。
4、遗嘱必须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确保必要的继承份额,并且不得处置属于国家、团体或其他人的财产。
撰写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
2遗嘱必须为缺乏工作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确保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求。
4、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有多份遗嘱且内容不同的,以最先订立的遗嘱为准。然而,如果遗嘱是手写、书面、记录或口头的,则不能取消或更改。经过公证的遗嘱。
5.立遗嘱人必须有能力写遗嘱。换句话说,成年人在写遗嘱时必须有意识并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六、遗嘱人如需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须到原公证处办理。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经变更的,变更后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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