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规种类,信息披露的种类主要包括单选题

编者注


随着证券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变得越来越重要,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以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行已成为社会共识。实践中,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屡见不鲜。《检察日报》《透视案件》聚焦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中第十七条违反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重点关注博源投资有限公司、维迪尼等案件。法律专家和案件检察官将讨论违法行为,以及对泄露和不泄露重要信息犯罪的理解,以及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敬请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指导案例


宝旺投资有限公司、乌迪尼等


违法披露、隐瞒重要信息案件


【要旨】


刑法规定,非法泄露、不公开重要信息罪,仅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有关单位不予处罚。公安机关以该罪对单位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起诉意见,并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事件基本事实】


博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华鑫泰投资有限公司是博彦公司的控股股东。博源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相关员工做出业绩承诺,业绩未达标的,须向博源公司缴纳股改业绩承诺金。2011年4月,于迪妮、陈杰、吴宝庆、张立平、罗景源等人利用循环转让等方式操纵华鑫泰公司兑现股改业绩承诺384亿元以上。所有债务人均在公司中期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2年至2014年,于迪妮、张立平多次操纵银行承兑汇贴现、根据虚假交易事实记账、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在披露资产范围内增加资产等交易事实,虚增或者操纵利润。金额或利润总额的至少30%必须在百元公司当期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此外,博威公司未披露博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际管理人员等信息,也违反规定。


2016年7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决定对博源公司不予起诉。9月30日,检察机关向中国证监会出具《起诉意见》,建议博源公司依法接受行政处罚。2017年2月22日,法院以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尤迪尼等5人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至3个月,并处罚金。该裁决生效。


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


责规则和标准


西北政法学院


刑法研究中心


郭岩经济犯罪研究所所长


“要全面查处单位犯罪行为,实行双重处罚制度。但特殊情况下,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不对有关单位处以罚款,仅对自然人不予处罚。这并不意味着该单位不应该受到惩罚,只是意味着他们不应该受到惩罚。去惩罚他吧。”


在当前韩国制改革的形势下,信息披露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至关重要。刑法关于非法泄露证券市场信息的规定中,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罪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2006年刑法修改将该罪修改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非法披露和不披露的情况。重要信息的披露。原本犯罪对象只是公司,但随着韩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出现了新的情况,刑法修改通过立法联动2007年生效的《证券法》具体条款,扩大了犯罪对象。2006年。这种犯罪行为。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对该罪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该罪的情形,并加大了对该罪的法定处罚力度。


就该罪的司法适用而言,通过第十七起违法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的百元投资公司和维迪尼案,已经明确了不起诉决定的实践标准。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但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单位没有责任,如果单位受到行政处分,检察机关必须提出检方意见并移送案件。本案准确定位了非法泄露、不泄露重要信息犯罪审查起诉的核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非法泄露、不泄露重要信息犯罪的责任规定。


“检66号”案件立案


“我不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


司法标准


现实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泄露或者不泄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仅对自然人进行处罚,而不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并将该犯罪视为自然人实施的犯罪。或者,单位犯罪适用双重处罚制度,而单一处罚制度下的犯罪则不属于单位犯罪。本罪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依据是有关单位构成犯罪,如果不认定该单位有违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以上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你就输了。就此而言,不应从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角度来判断为针对自然人犯罪,也不能看出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针对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例如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股东。这就否定了本罪作为单位犯罪、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质。


案件标题“Geonri第66号”是“百元投资株式会社、Withini等非法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案件”,并将非法披露的单位与自然人并列。或未披露重大信息。首先明确,设立披露或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机构属于违规行为。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该单位,应当理解,并不意味着该单位没有犯罪,而是该单位犯罪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虽然是综合犯罪,但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分为单位和有关自然人两类。原则是在调查所有附带犯罪的基础上实行双重惩罚制度。但在特殊情况下,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不对有关单位处以罚款而仅对自然人进行处罚的情况,这并不意味着有关单位不应当受到处罚,而是不予处罚。


刑法修正案在该条中增加了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本罪的情形,第三款之间的关系是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并列的,第三款是第二款。草案增加第二条的理由是,在实践中,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对单位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或直接控制。因此,允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公司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管理人。但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托单位构成本罪,必须以单位名义披露违法信息且未披露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在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直接对自然人进行处罚即可,因此法律第二款采取了列举罪名的立法模式,表述为“依法处罚”。上一段。”


第三款则对第二款进行了进一步补充,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情形,对公司实行双重处罚制度。根据对第一款和第二款并列关系的理解,第三款的双重处罚制度与第一款规定的单一处罚制度并不矛盾。与第一项因企业处罚而考虑股东、投资者负担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同,第三项的双重处罚制度排除了投资者权益因法律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公司,实行双重处罚制度。


刑法修改前,刑法规定,非法泄露、不公开重要信息罪,仅对自然人予以刑事处罚,但在“66号起诉书”案中,明确仅对自然人实施刑事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和其他直接责任的自然人必须追诉,部门已依法决定不起诉。”原来的基本形式是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第3款中的实体,但在本案中,追究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人实体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追究第1款中该实体的刑事责任。


“检66号”案件立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


“我们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司法标准


不起诉是指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建日66号”案的指导意义指出,“单位因非法披露或者未披露重要信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相应的不起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相似的不起诉情形决定对单位不起诉。”


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不起诉类型中,法定不起诉和任意不起诉是最接近本罪不起诉单位的。处理这个案子。首先,排除任意不起诉条款的适用,非法泄露、不公开重要信息罪属于结果罪,要求“行为造成股东或者他人利益重大损害或者造成其他后果”。造成重大损害。”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无犯罪或者犯罪较轻的情形”。该公司虽犯有非法泄露、泄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并不是因为情节轻微,而是因为如果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的负担必然会加重。无助于保护股东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比照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不要泄露重要信息,虽然追究与“免除”刑事责任并不完全一致,但根据审查起诉的结果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该单位已被立案侦查。


“66号公诉书”事件之前,实践中大多直接追究非法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很少触及陈述和推论。在“检案66号”中,检方较为全面地阐释了非法泄露或者不泄露重要信息罪的界定基本思路。另一方面,作为本罪的客体,规定了单位不承担责任。刑事责任的司法标准以刑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表述全面、理由充分。


“检66号”案件立案


“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


“我们必须督促追究行政责任。”


司法标准


“检66号”案的意义还在于厘清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检方依法提出意见,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组织,我追求它。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单位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职能不同,但行政法只负责维护社会秩序,而刑事司法则旨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其他部门的保障法。如果单位受到刑事处罚,不仅会导致该单位的资产因罚款而损失,而且还会产生刑事处罚后的耻辱效应,对单位的商誉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单位的声誉。公司。设备正常运行。否认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就意味着否认该单位面临污名化影响的可能性。对违规披露或未披露重要信息的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否定该单位犯罪成立,但可能导致“当事人违规披露或不披露”。和公众。”-“泄露重要信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误区。这也使得“检66号案”的指导意义更加明确,检察机关有义务对负有行政责任的无刑事责任单位提出起诉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对违反规定或未披露重要信息的单位的罚款远高于一般单位犯罪的罚款,但行政处罚并不能认为比刑事处罚更重。但如果实际对企业处以更多罚款,这是否背离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不惩罚企业、不增加股东损失”的立法初衷。在法律适用上,仍需充分考虑,兼顾刑法适用与行政法适用的衔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即使单位违规或未披露重要信息不被起诉,“合法”


该信息被视为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您必须提供相关信息,但您不得向自己提供或透露该信息。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泄露该信息,则视为违法行为,泄露信息的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直至判刑。这是因为向他人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是违法的。


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是什么意思?

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股东和公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其他规定。需要披露依法必须披露的重要信息或者有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时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种类和信息披露的种类主要包括单选题的一些题,本文解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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