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35条,未经同意不得改变员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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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你好!


最近,公司代表告诉我,我将被调岗,工资保持不变。当我为什么要改变时,老板说这是公司的决定,我必须改变立场。但我又不太想跳槽,于是公司代表就来找我谈话,如果我不同意跳槽,公司就解雇我。


我想一下。如果我不同意换工作,公司解雇我是否合法?如果违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雇佣合同法》第35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该文件由雇主和工人分别持有,并各执一份。因此,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公司与个人协商一致。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改变你的立场且你不同意的,公司不得发表意见。如果这导致公司终止你的雇佣关系,这种做法是非法终止,因为它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解除非法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因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原有的劳务。您必须继续执行您的合同。


公司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必须按照第一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补偿金。”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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