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投诉举报都无效教你一招

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民事申诉与举报的区别,是否存在滥用民事申诉、举报权——行政执法标准与行政审判视角


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当事人往往选择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投诉举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也不少。一些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复查、诉讼数量远高于平时,耗尽了行政和司法资源,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如何处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这。运用民事信访、举报制度的法律精神,要判断民事信访、举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有合法目的、是否有明确的理由。建立法律依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鼓励申诉权的正确行使。在它们之间找到平衡点。


例子


撰稿段某某


被告市市场监管局


被告当地政府


审判


一审法院在《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具有行政权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机关对侵害行政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组织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之一。行使行政诉讼权的当事人必须有合法权益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护,不得进行恶意诉讼、无理诉讼或者其他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这是立案的条件之一行政诉讼。本案虽然是原告就不予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的诉讼,但同期原告段某在采购商品时向行政机关反映质量题的事件也多发。原告段某某认为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履行不合法,遂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段某频繁提起行政诉讼,如向行政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其行为不再具有保护个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目的,客观上受到行政、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制裁。其他公共题,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综上所述,原告段某某提起本案具有主观滥用起诉权的意图,属于法律禁止的滥用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国依法驳回对段某的起诉。妈妈,我正在做。


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B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在一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诉讼权的行使并非不受任何。”恶意诉讼、无理诉讼以及其他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均受到法律禁止。一般来说,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必须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且必须有合法权益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该案是近期陕西省特定人员提起的数百起行政诉讼案件之一,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针对采购产品题举报。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段先生的起诉目的,他在再审申请书中表示。二审法院综合审查段先生提起的诉讼后,认为难以认定段先生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在较短时间内频繁举报、申请再审、提起诉讼。出于生产、生活、科学研究等正当需要,没有保护法人人格权、财产权的必要,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法律禁止的起诉的滥用。因此,原审法院对段某不予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段某的上诉不能成立。依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段某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段某向B省多家企业采购商品,并多次以相同或类似理由举报所购商品存在题,后多次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00多起。段先生的上述行为并非为了救济合法权益受损,但客观上消耗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与该事件相关的指控和举报并不值得推荐。下级法院驳回段起诉的裁决并无不当。段某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评论


1、投诉举报分析


民事申诉一般是指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向涉案机关举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处理救济的行为。检举一般是指公民或者单位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检举或者检举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是有重叠的,例如当侵权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时,侵权人提出申诉寻求权益救济也具有实际效力报告。事实上,在实践中,投诉和举报常常混用,当事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时无法严格区分投诉和举报。但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对这两种行为区别对待。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和报告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产品进行日常消费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规定就是这个意思。与经营者发生题或权益纠纷,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换货、退货、退款等民事索赔、赔偿损失等。我们要求您这样做。投诉须遵守行政调解程序,在这些措施中,举报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部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即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举报。行政执法程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监管司负责人对上述投诉举报规定进行解读表示,公民可以同时调查处理民事索赔和违法行为。民事投诉材料可能含有客观违法内容。如有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另行处理,充分履行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


然而,在行政诉讼领域,不同司法机关对投诉举报,尤其是对原告资格的理解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为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报案时,作如下规定。负责处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处理或者不处理申诉的,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题的复》,是举报人举报相关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提供的。权利和利益。它规定。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后,您对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决定第14230号中裁定,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投诉举报”和“个人投诉举报”。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无关,有直接关系。但后一种情况不同,举报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请求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举报人必须具备行政复议资格。在行政诉讼司法领域,人民法院并不严格区分投诉和举报,而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我提出一个主张。


综上所述,在判断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和民事诉状、举报案件的法律客体时,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判断,而不是执着于民事诉状名称的区别。或报告。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要求,对诉讼进行调查处理,对题和进一步的主张作出判断。不同的实体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习惯赋予其特定的含义,差异化的目的只是为了根据自己的习惯快速分类和处理。然而,在处理或评估法律题时,它们必须处于相同的背景或含义中。


2.原告和举报人资格的认定


无论相关当事人是投诉人还是举报人,共同点是建议行政机关进行相关处理。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投诉举报主要是针对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投诉原因包括侵犯合法权益和不侵犯合法权益两种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投诉人一般可以依法直接对侵权主体主张权益。行政机关是否处理民事投诉,并不是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但行政机关处理可以通过让侵权人赔偿损失或防止进一步损失来减少合法权益的损失,并避免侵权人承担因侵权而采取行政措施等不利后果。可以认定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处理该事项有利害关系。合法权益的损失可能是已经发生的损失,也可能是尚未发生但必然要经历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投诉人、举报人请求的侵权行为是否属实、是否违法,是是否应当处理的现实题,即投诉、举报对应的事项是否属实。已确立的。它不影响投诉人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它解决了行为之间的利益冲突。


对于第二种情况,举报人并未因举报而遭受任何合法权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是否处理投诉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实际的影响。当事人检举信访是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申诉的权利,一般不被认为与处理申诉有利害关系。然而,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则可以根据法律获得额外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举报人也可能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投诉有利害关系。该法颁布后,规定了具体的行政赔偿。在此情况下,如果投诉人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给予赔偿,如虽设立但书但未给予赔偿或赔偿不足,或者未设立但书且不一致等,经证明有客观事实,未收到赔偿等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就调查处理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赔偿与行政调查必须直接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即使是只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不给予具体赔偿的案件,也必须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依据,认定其有利害关系。但也有例外,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行政机关自愿承诺行政赔偿,一般可以认定其具有准行政协议的性质。行政机关原则上必须履行承诺。实质审查时有两种具体情况行政承诺与上位法不抵触的,行政机关必须尊重;与上位法抵触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抵触部分。部分行政承诺。但无论支持与否,在这种情况下都不能否认投诉人与行政查处之间的利害关系。


3.投诉和滥用报告权的确定和处理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本案投诉人、举报人段某属于第一种情况。就是他起诉举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一般应该确认他的利益。但人民法院最终承认驳回判决,是本案的一个特点,也是当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难度较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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