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给大家介绍关于安徽公布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以及最新颁布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相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据安徽日报报道,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明确了自动监测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监控。建立规范和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的制度基础。由此,安徽省积极寻求创新,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在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领域从“跟随者”转变为“引领者”。
该方法围绕“1个中心、3个集成、5个解释”制定。“一个中心”着力提升自动化监测数据质量,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个结合”包括与《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与实施外部执法监督结合、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结合。“五个明确”明确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职责,明确了自动监测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是否超标,明确了依据,明确了自动监测范围监测覆盖范围。自动监测监测数据,澄清相关法规,识别环境违法行为。
本办法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将设有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辅助设施。必需的。该设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环保部门监测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选择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计量设备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并按照下列标准安装、调试设备.你必须遵守。建设现场自动监测设备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必须符合相关污染物源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标准,并具有上传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的功能。
相关措施是“未按照规定安装水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生态环境部监测设备和网络的”“不保证正常运行。判断为“”。它指的是“自动监控装置”、“逃避监管的排水行为”和“空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虚假标注的,视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安徽省组织实施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联网、运维监管“三全”工作。在实践中,由于自动化监测设备的属性不明确,自动化监测数据无法直接应用于执法监督。该措施的出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和支撑。生态环境智慧监管。
一、污染源监测方案信息怎么填报?
1-污染源监测计划信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报告。2-建立污染源监测计划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准确地开展污染源监测,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完整的信息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以监测和管理污染物排放。3-编制污染源监测计划资料时,需明确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监测方法和频次、监测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等。此外,还必须提供监测计划负责人及部门的联系方式,以保证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顺畅。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监测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技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组织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污染源监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辐射设施拆除、废物处置、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等监测项目、监测安排、样品采集方法、数据处理和质量保证。规定监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三、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核、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网络传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证》。
四、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接受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设备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护和维修更换等。设施和其他技术。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每六个月提交一次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六、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和维护记录、运行信息披露、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提供日常操作和维护所需的各种消耗品、备用机器或关键部件。
7运营单位必须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因维修、更换、退役、拆除等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运行单位必须提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理由。周期等,提交数据计划报送手动监测方法,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施的维护、更换、退役、拆除等相关操作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国家或地区标准。
八、检修或更换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时,自动监测设施必须在48小时内投入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必须通过人工采样监测上报数据。每天必须至少提交四次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小时。
9、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产权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持有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营单位。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签订服务协议。
正式签订或者变更经营协议时,经营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协议报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污水排放设施不得损坏设施或故意影响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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