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王正璞出席河北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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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璞出席性生产安全视频会议并讲话。


我们将全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7月30日,省长王正璞出席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并讲话。图河北日报编辑霍亚恩


河北日报报道,7月30日,省长王正福出席在河北省分局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后出席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并开展重大工作。下个阶段。


王正璞指出,当前夏汛重叠,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游客数量增多,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放松。全省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始终以“永远不担心”扎牢安全生产这根弦,坚持题导向,预防为主,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抑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一要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风险排查,对安全生产风险早期专项整治进行“回顾”,引导企业完善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机制。二要持续高度关注燃气安全,对题燃气、题瓶、题阀门、题软管、题管网、题环境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链条隐患排查,严格执法。必须得到妥善执行。还有导演。第三,必须采取多种应急措施,例如做好防洪准备,增加监测预警频率,迅速果断地将人员从危险地区转移出去。四是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主要围绕建筑、危化品、矿山、旅游、消防、工贸、道路运输、特种设备、防溺水等领域,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监管。它需要加强。有效地早期消除风险。五是狠抓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掌握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落实党政对等责任,落实安全责任。有效地深入基层。


省领导吴卫东、张成忠、胡启胜、靳辉、董兆伟、康彦民,省政府书记朱浩文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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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河北省旅发大会时间?

第六届河北省旅游发展大会将于2021年9月在河北省邯郸市举办。具体时间尚未确定。本次旅游开发会议重点建设项目应包括息县前公园及特色村落、永年区光复古镇、太极文化、响荡山石窟、池州窑遗址、抗日地道等。位于峰峰矿区的山脚下。等待。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邯郸市也有很多值得参观的景点,例如武陵丛台。


二、2022年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本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停车、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安装在车辆上的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蹬踏功能,能够实现电动助力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必须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监管、确保安全、保障公众便利、资源管理、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监督、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法律。


乡镇人民政府和省、省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


村委会必须配合电动自行车管理项目。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基本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关于每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主权,支持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会员组织参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应当予以鼓励。依法培育健康健康的电动自行车产业,促进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文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知识。


媒体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等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八条生产或者进口内销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果电动自行车采用电力驱动,则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25公里/小时。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维修、更换以及安全头盔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必须委托政府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必须通过规定的产品认证并加贴认证标志后才能运输、进口和销售。没有必要的产品认证的产品不能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履行进口货物检验验收义务,编制进货台账、销售台账,核对产品合格证等标识信息,查看所销售电动自行车所需的产品认证相关信息。一个显眼的地方。销售点的位置信息。电动自行车及销售包装上展示的认证证书内容必须与规定的产品认证证书相符,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公开的产品信息必须包含所需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组装;


拆除或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器


修改电机、电池和其他部件。


安装汽车引擎盖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扣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旧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更换或淘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照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车牌式样等接受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必须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必须临时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必须有合法的电动自行车原产地证明。电动自行车没有登记证和牌照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报检,并提交下列材料


电动自行车车主明


电动自行车购买收据或其他合法合规证明


是电动自行车成品的工厂认证证书或进口证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核发牌照;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场登记核发牌照。应通知所有细节。这是一个需要立即补充和纠正的地方。因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车主信息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丢失或者毁坏或所有权转移时,登记可能会被取消或注销,必须登记转移。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必须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向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颁发正式车牌。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牌照,并有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牌照必须悬挂在规定位置,牌照必须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损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出售、伪造、涂改牌照或者使用假冒、变造的牌照或者将牌照用于其他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条车牌遗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必须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更换。


取消电动自行车登记后,您必须归还车牌。因特殊原因不能退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领取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区、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就近、便民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点、推行车牌销售、网上办理等方式,并公布、提供登记机构所在地。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信息公开,十分方便。


第四章超车、停车、充电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员必须年满16岁,并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健康状况。


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则在道路右侧行驶。


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车速要求。


文明驾驶,不乱扔物品、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汽车通行的路段时,必须下车走人行横道;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横道设施的,必须下车走人行横道。人行横道设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运输物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物品散落、飞散,物品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驾驶、骑乘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快递、外卖的企业要做好行业自律,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有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组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


他们互相追逐、超速行驶,并朝错误的方向行驶。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牵引动物或在没有容器的情况下运输动物


进入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汽车立交桥、其他汽车专用道路或电动自行车禁区


吸烟、进食或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成年人只能搭载1人。运送6岁以下儿童时,必须使用带有安全约束装置的固定座椅。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骑乘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大集中停车位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还必须提供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现有公共建筑、住宅区要增设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并安装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根据当地情况合理提供停车位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居民电价适用于居民区内安装的集中充电设施和适用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电。如果您所在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们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促进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没有停车位的,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消防街道、消防车车道、高架消防车作业区域,不得妨碍消防车作业或者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乘客电梯。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专用电线、专用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公共大厅、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人员密集的建筑区域等公共场所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禁止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室内充电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村委会、建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公司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公共场所非法停放、非法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在交通事故多发的农村路段、交叉路口,必须设置车道、标志和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动自行车提供快递、外卖服务的经营者和电动自行车网络租赁经营者必须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遵守;监督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从事电动自行车快递、外卖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和改进您的电动自行车和驾驶员管理帐户。


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为驾驶员配备安全头盔。


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维护。


我们定期组织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当地数量。


推出的电动自行车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车辆配备安全头盔。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和促进租户停放电动自行车。


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并配备必要的人员,规范交付电动自行车的保养和维护。


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必须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电动自行车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必须将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有资质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公司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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