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庄普发汇的“全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否有效?
去年,我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为“全国范围”。由于该员工的工作性质为自主性,且用人单位为全国性特许经营公司,本案纠纷的起因是该公司欲将员工的工作地点变更至广东省内其他地区,但该员工不同意,导致劳资纠纷发生。
我代表用人单位,在劳动调整阶段,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工作地点为“全国”,并综合考虑公司性质和员工岗位情况,员工有权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正在做出调整,他承认自己没有去其他工作地点工作,因为他想和女友在一起,并认为改变工作地点是违法的。放置在公司要求的位置。
审理此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中认为,“在全国范围内设置工作地点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特定工作地点,属于不明确的协议”。雇主的地址表明雇员的工作地点被视为雇主的工作地点,因此雇主将雇员的工作地点更改为其他地点是违法的。
对此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裁第335-344号裁定如下1、《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就职时工作地点为全国范围内,双方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员工被分配到其他地方工作。签订合同时,员工必须能够合理预见工作地点可能超出其目前工作地点的范围。2.雇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受到胁迫、或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其生产经营范围仅限于现工作场所。劳动者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且本人不愿履行合同,以工作地点变动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属于违反诚信的行为。据此,驳回该员工的诉讼请求。
这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该判决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并无约定不明的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们接受州高等法院的意见。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目前仍在法庭审理阶段,最终结果还有待观察。
用人单位的员工招聘首先要满足公司的用工需求,而当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搬迁员工的工作地点时,如果员工拒绝这样做,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是一致的。公司不发展,员工的发展空间也受到挤压。员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拒绝办理公司业务,是违反劳动精神的。法律的规定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必须完成劳动任务,提高专业技能,实行职业安全卫生,遵守劳动法规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北京银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水灵
联系电话13560811229
2019年3月27日
一、劳动合同地址为什么要写那么详细?
劳动合同一般要求有具体地址,劳动合同一般注明现住址和地址。如今,公司劳动合同通常包含员工的住所和现住址。雇佣合同必须包括工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号码。
今天关于劳动合同地址的作用和劳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的话题就解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能有比较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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