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单一居住权的要旨必须是不侵犯基本居住权,但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权有其他保障或者保护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低于执行所得的,单一居所可以执行。
——陈碧飞起诉肖一心、高旋风、尤方泽反对处决外人
关键词强制执行,基本居住权,独户住宅,案外人反对执行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由为案件以外的当事人执行而提起的诉讼。
案号Min01闽中一号925
原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程序
评委吴晓舟、付海燕、陈嫣然
判决类型民事判决
判决日期2021年3月1日
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请参阅所附文件。
题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权是否可以排除对唯一居住地的执行?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再审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债权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以家庭有生活必需的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人有赡养义务人拥有其他维持生命所必需的住宅的,执行人在执行事由生效后为避免债务,以及其他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时,即为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的房屋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或者参照当地平均房价约定扣除房价变动幅度的5%住房租金标准。租赁市场最长8年租金执行的依据是,自交付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给予被执行人交付房屋3个月的宽限期。刽子手必须使用该房屋供养自己和家属,必要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文表达的核心理念是,人民法院必须保护以下内容它不是保护拥有独特住房的权利,而是保护被处决者及其家属的基本住房权。基本居住权可以通过租赁、购买其他房产等方式得到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仅执行了涉案财产中尤方泽的财产份额,陈碧飞的财产份额将在涉案财产处置后返还给陈碧飞。这部分的属性足以保障尤方泽、陈必飞及其家属的安全。基本居住权。同时,陈碧飞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产是她和尤方泽的唯一住所。综上,陈碧飞主张的共有权和基本居住权不能排除执行,人民法院有权继续执行尤方泽、陈碧飞的涉案涉案财产。
判决概要基本住房权是一项基本,旨在满足特定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人民法院对单一住宅执行执行,不得侵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基本居住权的核心不是有一个家,而是有一个居住的地方,因此如果有其他保障或费用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本人的基本居住权由于基本居住权较低,未来在执行资金能够大致分配的情况下,独户住宅的执行将会继续进行,但独户住宅的执行家园将不会继续。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条例》第20条以及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再审案件的各种题的规定。请参阅所附文件。
例子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他必须获得必要的执行才能履行其义务。但刑罚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却得以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再审案件若干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执行金债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有下列情况的,会员或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其名下拥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的房屋时。
执行事由生效后,被执行人将另一套房子转移到自己名下,以避免债务。
执行申请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执行对象及其家属提供居住住房或从房价变动中扣除5年至8年租金的,参照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书面形式。
执行的依据是,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被判定给予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个月的宽限期,且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房子不是合适的房子。人民法院对维持本人及其家属生命的需要不予支持。
附件2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民01民中925号
申请人陈节隆,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
诉讼代理人王林,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访者肖益新,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朝鲜族,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嘎楼区。
被申请人高雪峰,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指定诉讼代理人福建景兴律师事务所尤晓芳律师。
原审第三人尤方泽,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上诉人陈碧飞在与原上诉人肖一新、高旋风及第三人办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中,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初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庭审中,尤芳泽法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结案。
陈碧飞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必须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变更。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秉碧对涉案财产拥有合法所有权,足以阻止执行。一、一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目的进行解读,认定该规定的原意是如下通过财产分析确定份额后,可以执行共有财产,但该规定仅适用于查封、扣押、冻结,不包括拍卖,因此不适用本案。相比之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房屋,但不能拍卖、冻结房屋。变卖或偿还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需的债务。刽子手唯一的房屋不能拍卖,而金飞碧是案件的外人,不是刽子手,所以她唯一的房屋不能拍卖。如果强制拍卖,案外人及其家属将被强行驱逐出境,这是违法的。2、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题的解释》严格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如果可以基于共同所有权排除执行,这对债权人来说将是极其不利的结果。但根据产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陈碧飞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足以反驳肖一心、高旋风对尤方泽的主张,但妨碍执行。这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不公平的题。3、一审法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再审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它不是保护唯一居住权,而是保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然而,该规定明确适用于刽子手的财产,但由于陈碧菲是本案的外人,因此不适用于本案。案件被拍卖并不意味着金碧飞及其家属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权利。
肖益新、高雪峰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是对共有人提起财产清算诉讼题的规定。至此,陈碧飞、尤方泽之间的争议财产份额题已经明确,不存在财产分割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执行。一审认为这并无不当,尽管该规定的初衷是通过财产分析明确股权关系后可以执行共同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是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需的住宅。从陈必飞提供的户口簿中可以看出,其配偶尤方泽及其家属的户口本为第1号。他们是居民,可以通过租赁或购买另一处房产来获得居住权。ETC。本案中,法院仅执行了尤方泽在涉案财产中的份额,陈碧飞的份额将在财产处置后返还给陈碧飞。这笔财富足以保障她的基本生存权利。3.珍碧妃主张财产权高于债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所有债务都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配偶和共有财产权排除在执行之外,那么债权就永远无法实现,这显然违反了原则的产权。是一种破坏公平、正义和诚信,扰乱司法秩序和公正,妨碍执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误导债务人利用配偶利用共有财产权逃避债务的行为。
尤方泽没有发表声明。
陈碧飞住在2号XX号楼XXXX室,为尤方泽、陈碧飞共有。宁德市路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终止该房产拍卖、变卖。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一审法院作出民0102民初一字民事判决。8812,其中包含以下内容1、尤方泽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肖易欣支付股权转让款130元、高雪峰1万元及违约金;2、尤方泽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肖易欣、高雪峰支付债权人赔偿金判决生效之日起,须赔偿实现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5.9万元。判决生效。随后,肖一心、高雪峰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第0102号第0102号执行判决书,责令拍卖、变卖执行标的尤方泽、陈碧飞共同拥有的位于“房”的房产。3945-1被释放。XX号楼XXXX宁德市路。陈必飞当即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一审法院撤销上述决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民0102执一32号执行判决书,驳回陈碧飞的异议。判决于2020年8月5日作出。陈碧飞于2020年8月19日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据了解,柳鹏泽和金碧飞是一对已婚夫妇,并于2013年3月22日登记结婚。涉案资产由陈碧飞、尤方泽共有,尤方泽、陈碧飞各持有50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碧碧主张的分割权和基本居住权是否可以排除执行。就争议题,一审法院裁定,陈碧飞主张的共有权和基本居住权不能排除执行。具体原因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诉讼时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或者执行人申请代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财产的执行因诉讼程序而被搁置。这从解释中可以看出,对于公有不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为提起财产调整诉讼。如果资产剥离后系统无法实施,那么系统就失去了价值。显然,该规定的初衷是通过财产分析明确财产分割后,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尤方泽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尤方泽、陈碧飞还明确说明了自己所占的涉案财产份额。另外,由于涉案财产是不可分割的财产,执行时必须考虑到涉案财产。2现行法律原则上推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的解释》也有如下规定。除了对配偶间共同债务的确认有严格外,现行法律已经对债务人的配偶提供了极大的保护,如果允许债务人的配偶基于共同所有权排除执行,这显然对债权人极不公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再审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所表达的核心理念是,人民法院要保护的是居民的基本权利。被处决者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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