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汛抗旱条例最新,青海省气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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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气象设施和天气探测


第三章天气预报和恶劣天气警报


第四章气象灾害防治


第五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发展气象工作,规范气象工作,发布准确及时的天气预报,预防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依照本办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气象灾害防治、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工作管理等活动的人员。本省应承担责任。请遵守这些规定。


第三条省气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气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气象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


国家、县气象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气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同一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站必须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对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气象项目属于科技和基本社会公益项目,气象项目中必须优先考虑公益性气象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坚持地方气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气象工作共同发展,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根据当地气象业务发展需求,逐步加大气象业务投入。


气象部门和所属气象台必须及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公益性气象服务。


气象台站在保证免费公益性气象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提供有偿气象服务。


第五条地方气象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涉及气象站、天气探测监测、通信、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气象防灾、气候变化评估与响应、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基础设施。


农牧业综合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气候区划、气候资源普查及开发利用等监测、预报、信息公开活动及应用。ETC。


城乡牧区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建设防洪抗旱、人工调节天气、防雷减灾等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1.气象遥感系统建设与运行以及气象灾害和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提供的特种气象服务和其他气象服务。


第六条从事气象工作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接受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和监管,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励。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融资、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本省气象项目建设,加强气象学术合作与交流。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或者与境内有关部门、个人合作开展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由当地气象部门管理。气象活动中采集的气象资料必须按照规定报送省级气象主管部门。


第二章气象设施和天气探测


第九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气象设施和传感环境的保护范围标准,确定本地方气象台站设施和传感环境的保护范围,并予以体现。在城市规划中。城市和村庄。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现有气象台站设施、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必须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实行气象设施环境保护和气象检测责任制度。


气象厅必须制止或纠正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气象厅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封锁或扣押用于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设施、设备和设备等措施。


气象厅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并告知其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检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干涉。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变更,需要搬迁气象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气象站必须组织专家。省级气象主管部门对拟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估后,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站址搬迁按照先建车站、后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搬迁的原则进行。


项目建设产生的搬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筹措。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未经授权占用、损坏和移动气象站的建筑物、设备和传输设施。


在气象检测的环保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砾石等。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农作物、树木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性能的高频电磁波辐射装置、热源、污染源。


进入气象站执行影响天气探测操作的活动的行为。


其他威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大气本底参考站的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气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气象站、增设大型气象设备、引进国外气象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专业气象环境计量仪器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专业气象环境计量站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定。


禁止使用未经校准、校准不合格或者超过校准有效期的气象环境专用测量仪器。


第十五条气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相关气象资料。


非气象部门所属的民用气象站以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取得的气象探测数据报送省级气象部门。


气象保密资料的提供、使用、存储和共享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天气预报和恶劣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共天气预报、灾害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服务水平,根据需要编制和发布农牧业天气预报、环境天气预报和火灾风险预报。提供天气等级预报、空气质量预报等专业天气预报。


第十七条公共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由气象厅所属气象观测站统一向公众公布。如果天气预报超出您的服务区域,您应该利用跨区域的及时天气预报。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站可以发布专项天气预报,供本部门使用。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众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必须使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发布。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应当设立专门时段或者专版,每天免费播放或者发布天气预报、灾害天气预警,并及时提供补充、修订的天气预报和灾害信息。恶劣天气信息。必须插入。警告。


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由发布天气预报的韩国气象厅统一制作,天气预报节目制作技术必须符合地方电视广播的要求。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中的广告图像不得影响天气预报播出的效果。


第十九条媒体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时,必须及时使用气象厅所属气象站提供的天气预报,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站名称。


禁止媒体以任何形式转播。


第四章气象灾害防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编制气象灾害防治预案,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农业、农村、水利、民政、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气象灾害防治相关任务。


通信、广播电视等领域要建立应急保障系统,及时播报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干旱、暴雨、雪灾、寒潮、冰雹、霜冻、低温、高温、雷暴等信息。提供雷电、大风、沙尘暴、大雾、霾等天气预报、警报或者信息,提出气象灾害防治措施,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其他有关部门和参与灾害天气监测预报的单位的气象台站,必须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所必需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风、水、雪、干旱、森林等情况。灾害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将灾害情况通报当地气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主管部门接到气象灾害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查明灾害发生的气象原因,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调查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气象部门应当发布统一的气象灾害公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公共安全工作范围,加强领导,支持和督促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做好雷电工作。预防和减灾。


第二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和雷电灾害调查识别工作,普及防雷科学,区分雷电多发地区和雷电易发地区。地区.公布预防级别并立即向公众报告。


住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明确建设工程设计、它必须被实施。防雷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业主单位。


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必须加强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及时向社会发布雷暴预报。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储存区、通信广播电视设备、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古建筑、古树名木等文物以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防雷装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需要防雷的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施工中变更、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必须报原检验机构批准。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竣工的审批程序,必须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不具备资格的,不得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0日


——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办法》获得通过。修订省级儿童免疫管理条例等7项地方性法规和决定。


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四条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均可参加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其他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程序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法规。测量。


第六条依法须经审批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约定招标范围、方式等事项,并报国务院。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立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已批准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需要变更的,投标人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确定投标人。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文件。


-3、须经过审批程序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必须经过批准。


-4。建设项目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我们有满足您投标需求的设计书籍和技术资料。


第八条全部由国有资金使用、持有、控股的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在有形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审批部门批准,方可参加投标。


-一。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因自然条件或环境,不适宜公开招标。


-3。如果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成本不值商业价值。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5。法律禁止公开招标。


第九条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可以自行招标


-一。如果您有项目公司资质或法人资质


-2。我们有能力准备投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3。我们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算、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类似建设项目的投标经验。


-5。拥有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人员。


-6。聘用的评标专家符合有关规定。


投标人自行投标的,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发出投标通知书或者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并在有效期内实施。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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