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爆料」【微法学教育】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时的25个法律事项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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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系中一方自愿向另一方捐赠不超出日常交往范围的财产的,视为普通赠与,关系结束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提供。支持的。


原则上,恋爱关系中为发展感情而互相送礼或花的行为均视为礼物,一旦实际收到,就不能取消。交往期间的礼金或日常消费支出,如“520微信红包”、周年纪念礼物等,一般应视为维持关系或双方共同消费所必需的费用,不应要求退还。


实践中,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远超男女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大笔财产,通常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家庭情况。收入。捐赠目的由双方综合考虑,包括同居时间、经济往来等,决定是否返还捐赠。但需要指出的是,礼物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能撤回,如果您后悔在关系期间给予财产或礼物并要求退货,则可能无法获得支持。”爱情需要理性,送礼也应该理性。”不要承担超出你经济能力的责任。


2.如果关系中的一方或近亲出于结婚目的自愿向另一方赠与财产,则视为赠与,但须遵守取消条件。如果婚姻目的不能实现,赠与无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一般是支持的。但捐赠财产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的,可适当扣除后返还。


3、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爱上他人并赠与财产,且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未经配偶同意,不得处分赠与财产。除非获得批准,否则它仍然有效。如果任何一方要求退货,通常都会得到支持。如果该财产是捐赠者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并且关联方要求归还,则通常无法获得支持。


文章链接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金、劳动报酬


生产、经营和投资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继承或受赠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者除外。


其他必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


4、如果与配偶相爱并捐赠个人财产,配偶未告知赠与人结婚情况,且赠与人因配偶欺诈而要求取消赠与并返还财产的,一般都会给予支持。


5、分居后要求“青春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因为分摊费用不是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或不公平优势。对于同居期间非共同财产、法定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分居后索要分居费。


6.当关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520”、“66666”或“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与一般借贷习惯不同,被认为具有其真实含义。转账的目的是传达爱意和汇款,属于祝福或礼物的性质,不被视为贷款。向对方转让如此数额的金额后,如果对方要求以债券形式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7.如果我带租来的“女朋友”回家见亲友,我可以拿回亲友送给我“爱人”的礼物吗?如果赠送方明确知道对方正在租赁该礼物,则赠送给另一方的礼物就是礼物。期货合约自赠品交付之日起生效,赠与对方的赠品不得退回。租赁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认为对方是真正的情人,向对方赠送礼物的,即构成合同。由于严重误会,礼品可能被取消,收到的礼品将退还给对方。


八、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订婚礼,但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同居,且支付金额较大的,应予支持。但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已同居,则根据双方共同居住情况的判断,部分支持或不支持退货请求。


法律文章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惯支付的订婚礼,人民法院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如果双方尚未完成婚姻登记程序


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同居。


婚前付款可能会给付款人的生活带来困难。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9、婚姻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及其父母对返还婚姻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10、同居伴侣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同居期间所得收入或购买财产是基于共同法律诉讼,请求分割的,一般会得到支持。


法律文章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诉讼。


当事人一方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1、仅因对方因恋爱关系结束或同居伴侣关系解除而同居,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受理。


12.恋爱关系结束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终止妊娠、分娩、实施暴力等导致另一方承担实际费用或某些费用的,可以提供赡养费。因怀孕、生育、受伤等原因导致恋爱关系结束或同居关系结束,男方自愿支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时。一般不支持遗憾和退货请求。


1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未离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主张无效、无效、变更、撤销的,一般是个人自由的,不属于如果在侵犯个益的前提下承认例外,则支持。


文章链接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分别、共同、部分单独或部分共同拥有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如果对方知道这一点,夫妻双方所承担的债务将以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4.如果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地产归一方所有,则视为夫妻之间关于丈夫共同财产的协议。而且也不算是夫妻之间的礼物。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房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不予受理。


15.如果一对夫妇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一方的房屋在婚后由一方分享,则视为一方将个人房地产赠与另一方。派对。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当事人主张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会得到支持。


16.如果离婚,双方书面同意,离婚时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将拥有配偶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表示遗憾并要求不履行合同条款,合同一般不会被批准。


17.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父母的房地产,而另一方在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通常可以获得支持。


18.在离婚诉讼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或者所有权登记在配偶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可能与他人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索赔房屋如下做。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通常不进行处理。


十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需要登记所有权的车辆、船舶、飞机等动产,且所有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的;作为送给孩子的礼物,不能考虑。离婚时,一方主张该个人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文章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如果父母在双方结婚前出资为任何一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被视为给孩子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向双方表达该礼物。


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协议办理。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之原则。


20.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许可将夫妻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转让无效的,一般不予赡养。


法律文章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相当价款并登记财产的,对方请求追回房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子。


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向第三人赠与或者转让共同财产且不能返还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转让款、财产折扣或者财产分割的,可以要求多次分割。离婚诉求一般会得到拥有现有资产的人的支持。


22.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到的基于工伤赔偿的款项一般必须属于受伤配偶的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声称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配偶一方是军人,则该军人的伤残保险、伤残以及医疗和生活津贴均属于个人财产。


23、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全部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主张分割该房产或者房产自然增值的,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允许的。


法律文章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结婚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必须被视为配偶的共同财产,不包括利息和自然使用。


24.丈夫以妻子擅自堕胎侵犯女方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的,婚姻关系被有效切断。当事人一方申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无效,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法律条款链接民法典第1079条


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机关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实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许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他们有、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


因感情矛盾分居两年。


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


宣布成立一个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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