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司法解释?

一、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严肃查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犯罪功能,有效遏制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多发高发现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一、有必要对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统一规定。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惩治醉酒驾驶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犯罪的,依法负刑事责任。肇事者明知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罔顾法律,酒后驾车,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还继续驾车撞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说明行为人对持续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主观放任态度,具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醉酒驾驶造成严重伤亡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李景全、被告人孙伟明均在严重醉酒驾驶时酿成事故,造成连续碰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李景泉驾车发生事故,不顾伤者安危和多名村民劝阻继续行驶,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等车辆追尾后,为了逃逸继续超速行驶,与4人正常相撞行驶中的汽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李景全、被告人孙伟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继续猛烈驾驶。其主观态度对于人员伤亡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明显采取放任态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确定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造成危害后果,造成严重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处罚,必须综合考虑该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该行为的主观恶性与恶意驾驶车辆撞人、造成事故的行为是一致的。造成重大伤亡的直接故意犯罪是有区别的,因此,在刑罚的确定上也应该有区别。另外,酒后驾车时,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实际上是减弱的,这一点在量刑时也应该考虑到。


被告人李景泉、被告人孙伟明醉酒驾驶犯罪一案,依法不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两被告人均实施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严重;作案时控制车辆的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赢得了受害人的原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泗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两被告人作出适当量刑。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为依法严肃查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遏制醉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对潜在违法驾驶人进行警示教育,今后酒后驾驶,如果造成危害后果,放任发生,造成严重伤亡的,按照本意见规定,参照所附典型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定罪处罚。


为了维护有效判决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以往办理的特定情况下醉酒驾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当维持终审判决,不予变更。


本意见执行中如有任何情况或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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