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包含的主体,新媒体登场|罗孟(罗孟)袭警犯罪构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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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猛|北京市丹河区人民检察院党委书记,法学博士后。他在海静检察厅从事调查工作20多年,曾担任海静检察厅政治局局长。


毛天猛|2019级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本文发表于《人民检察院》2021年第17期。感谢罗部长批准第一份新媒体《司法咆哮社》的出版。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规制体系分离,形成独立的警察暴力犯罪。袭警罪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刑事政策的综合考量以及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


但建立只是开始,应用才是关键。对此,有必要明确袭警罪所保护的法益的统一性及其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关系,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关键术语。“公民妨害公务罪”。提出了“警察”、“暴力”、“依法执行公务”等概念,明确了袭警的司法适用路径。


关键词袭警、妨碍公务、警察执法权限、法律适用


一、袭警的立法背景


是否以及如何确立袭警罪是不可避免的,是各国立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题。韩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颁布时,并没有对警察殴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投通过,规定将袭警罪纳入第五条妨碍司法罪。对依法履行职责、妨碍公务的,必须从重处罚。


2020年1月,两所高中及一部门公布《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并明确了以下事项提供指导。对袭警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将袭警罪与妨害执行公务罪单独设置为袭警罪。袭警罪与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相比,有两点变化。


袭警罪根据行为方式分为“袭警罪”和“持枪、持刀、驾驶车辆袭警罪”两种。如下面所述。袭警罪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种,刑罚分为两级,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有学者指出,将适当犯罪与不同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进行对比,形成科学合理的不同严重程度的刑法犯罪体系,是国家刑法现代化发展方向的具体体现。治理。警察暴力犯罪的立法进程也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正在向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2.袭击警务人员与妨碍公务之间的关系


现行妨害公务罪第五条将袭警罪称为“袭警罪”,但在该条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对内容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补充'。在某种程度上,它被定义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明确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是理解和适用袭警罪的前提。


袭警罪是一种相当于妨害公共事务罪的特殊犯罪,与妨害公共事务罪相比,在对象和行为手段上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从犯罪目的来看,警察殴打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妨碍公共事务的范围更广。


其次,从行为方式来看,构成袭警的行为方式必须是暴力,并具体规定了使用枪支、有控制地使用刀具、驾车袭警等。是指未达到暴力程度就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手段。


袭警罪与妨害执行公务罪可以看作是一般法规定与特别法规定之间的关系,这两种犯罪共同构成了执法权保护的金字塔。妨害公务罪属于较低级别,袭警罪属于较高级别。商业”[ii]。


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在第三条中对警察袭警的各种情节和后果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驾驶、殴打、拖拽、抓伤警务人员,或者拥挤、碰撞执行公务的警车,威胁公共安全或者警务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人”,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安全涉及威胁、故意谋杀或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将根据犯罪的组成部分以及当警官被“暴力袭击,导致严重受伤或死亡”时受到严厉处罚。构成相关犯罪的,可以适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适用的可以从重处罚。


因此,警察袭警罪、妨害公务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共同构成了警察袭警罪的规制体系。


3.袭警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认定


明确袭警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适用袭警罪的前提。袭警罪是保护单一合法利益还是多重合法利益?是单纯保护警察的执法权,还是对警察的执法权和警察的人格权的双重保护?学术界对此尚无共识。


从本文的角度来看,袭警罪在犯罪背景下隐性地保护了警察的人身权利,但袭警罪保护的只是公安机关执法机关的合法利益。警察。真相。


首先,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共事务罪衍生出来的,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必须与妨害公共事务罪相一致。一般认为,妨碍司法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是执法权。人民警察是国家暴力机构的执行部门,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比一般国家机构雇员群体更为特殊。如果警察的执法权威受到影响或威胁,后果将更加严重,国家的执法权威将进一步受到动摇。


因此,为了平衡刑罚,更好地保护国家执法权威,将袭警罪视为独立犯罪,并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比妨害公务罪更高的法定刑。诚然,这一措施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给予了共同和个别的保护,但这种共同和个别的保护并不是袭警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其次,将警察袭人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认定为单一的警察执法机关,将警察人格权的保护归入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框架内,可以确保警察保护方面的合作。是。处罚制度。如果袭警罪所保护的法益包含了警察的人身权利,则成为袭警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保护范围。针对警察的暴力行为被“统一”认定为袭警,并且袭警的适用范围也有所扩大。


另一种观点则是以执法权作为法益的首要保障,以个利作为法益的次要保障,将妨碍公务罪、袭警罪认定为“犯罪”。妨碍公务只能是基于个利导致轻伤,并且“拥有次要受保护的合法权益”[iii]。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我们判断妨碍公务罪保护的是未成年人以下的人身权利,就等于判断国家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比普通公民受到更广泛的保护。由于故意伤害仅保障轻伤,因此上述后果由您自行承担。这一结论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必须明确,袭警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只是警察的执法权。


4.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的定义


我国法律对“人民警察”概念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根据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育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其中,公安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刑事警察。


然而,在界定“人民警察”的身份范围时,如何界定辅警的身份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警人力管理的意见》第三条明确了辅警的非人民警察地位。


在社会生活中,警察辅警受公安机关管理,协助人民警察履行部分职责,也具有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点。对于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的身份定位存在争议。


对此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应被视为人民警察,袭击辅警也可能构成袭警。第三,辅警与人民警察共同履行职责时,可以冒充人民警察,但独立履行职责时,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从本文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更为正确。


袭警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警察的执法权利。警察执法权。另外,认定辅警身份的根本标准是其在履行职责时是否能够代表与人民警察同等级别的执法机关。


首先,从实体执法的角度,《管理意见》第二章规定了辅警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规定辅警必须在人民群众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执法,明确了辅警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指出。安全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政管理、技术保障等服务任务往往不纳入人民警察辅警职责范围内的核心执法任务。


其次,从公众认知来看,辅警的证件、制服、标识也与人民警察有很大不同,特别是辅警制服上明显的“辅警”臂章让公众感到困惑。而公众对他警察的身份是明确认可的。可见,辅警执法权威的体现远低于人民警察。


此外,在袭警罪的量刑设定上,由于其刑罚高于妨害执行公务罪的法定刑,因此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必须更加严格。警务辅警是公安机关合同制工作人员,不享受行政便利,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攻击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务辅警的行为均属于责任范围。属于妨碍公务罪,辅警也包括在内,警察的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创建的。如果将辅警的身份进一步转变为人民警察,不仅身份会被双重捏造,而且袭警罪的范围也会过宽,谦虚原则可能会被破坏。以及刑法规定的监禁。


基于此,义务警察很难被视为人民警察,如果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警察进行攻击,可能会因妨碍公务罪受到处罚。


“暴力”的定义


袭警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攻击,这与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殴打、恐吓有很大不同。职责。以及强制的程度。


为了准确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概念,需要从两个方面界定暴力的范围。第一,袭警暴力是只包括有形暴力,还是同时包括有形暴力和无形暴力?其次,在警察暴力犯罪中,暴力是否仅指对人的直接暴力,还是指对人或物体的暴力?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暴力是否涉及对客体的直接暴力,或者对客体的暴力是否需要对人产生间接影响?


首先,袭警罪中的暴力必须限于有形武力。在袭警罪中,“暴力”从字面解释时与“攻击”有关,“攻击”意味着“意外的打击”,主要表现为有形的力量。这里,暴力手段解释如下。可以连接前后分句的含义,满足字面解释的一般要求。此外,袭警罪将妨害公务罪中的“殴打、恐吓手段”在“殴打”范围内,实质上放弃了威胁等无形武力的强制手段。它与暴力齐头并进,进一步强调了有形的力量。


其次,暴力的对象必须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其中对物的暴力必须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警员在警车内驾驶汽车冲撞警车,表面上看是针对警车的暴力行为,但实际上是威胁警员人身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生活。暴力袭击,另一个例子是警察从警车上下来,然后开车撞上警车。由于是威胁警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袭警、暴力袭击等犯罪行为。


“依法履行职责”的定义


正确理解依法履职这一概念,必须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你如何认定“你”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如何判断我们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


“存在”的判断不能仅仅根据时间,而要综合根据人民警察的实际执行行动。例如,人民警察偶尔面临紧急情况,下班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纳入履行职责的“在场”情况。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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