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
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于2014年3月通过跨境相识,同年10月开始交往,交往三个月后,肖某以各种理由向张某借,并积累了财。向张先生借金额30万余元,并于2015年3月向原告开具欠条。借款期间,肖某连续向张某还款。后两人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两人没有共同债务或资产。离婚后肖某下落不明,但肖某婚前向张先生借的36万元仍有17万元未还,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债务。
分歧
张先生和肖先生的婚前债权债务关系会随着结婚登记而消灭吗?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婚姻关系,张某、肖某的债务混合,张某的债权消灭,故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晓的婚姻不造成债务混乱,张晓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婚后仍然存在,张晓的债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张晓的诉讼主张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的确。支持。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婚姻不混淆婚前关系和夫妻债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同一人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是,与第三方利益相关的权利被排除在外。“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时,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同一人,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这就是所谓的混乱。债权债务的普遍假设是造成混乱的主要原因,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整合为一个民事实体,而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形成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共同体。对外,社会具有整体性;对内,夫妻双方并没有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人格,但对内,张、肖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本案中,张某与肖某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是在结婚登记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因此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张先生和肖先生的婚姻包含在婚姻中。不能与
其次,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医疗费、生活费等,成为配偶一方的财产。其定义为“根据夫妻一方的遗嘱或者赠与协议,决定只属于妻子的财产,例如因身体伤害致残、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属于妻子的财产”。给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题》《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释》规定,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产生的配偶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定婚姻法先前的规定,个人财产可以在结婚后一定期限后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先生与肖先生的婚姻关系仅维持了一年,且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未就债务的免除或免除达成一致,因此即使结婚、离婚后,张先生仍享有个利。婚前他反对肖。债务。
第三,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合同是夫妻之间就财产题达成的协议,也可以看作特殊合同,是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合同。虽然主要由《婚姻法》规定,但合同法的规定适用于合同的订立、终止、违约责任等。因此,婚姻契约财产制度的设立、形式、效力和终止均适用合同法。此外,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双方都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债务。本案中,尽管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但婚后夫妻财产中不包括债务,离婚时两人并无共同财产。被告人肖先生已被依法传唤。被告肖某因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且未向法院提供该债务用于夫妻婚后生活的证据,故被告肖某必须将债务返还给原告张某。依法。
本期编辑焦冲
注本文不代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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