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金融监管漏洞案例,金融监管的漏洞

一名金融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操纵数百万美元存款被轻判,检察官抗议有效惩治公司内部腐败行为。


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典型案例。已选择。


案件指控,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段某在甘肃省庆城县某金融机构营业部担任柜员、财务经理、出纳员时,利用职务便利,办理虚假现金存款。其管理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存在虚假存款99笔,金额552万余元。此外,庆城县某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董事段某、薛某利用共同职务,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划拨等方式,动用公司资金偿还段某个人贷款,造成后果。该金融机构资本损失370万元。段某涉案金额922万余元,其中与薛某共同贪污370万元。


2019年11月,甘肃省庆城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段某、薛某提起公诉。2020年7月,庆城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案发时,薛某并不知晓段某的集资活动,并认定其不存在一般犯罪意图。两方当事人之间,薛某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被判无罪。


2020年8月,青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事实错误,并依法提出抗诉。


检方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段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挪用大量公司资金,并将挪用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贷款、高息、购物等。肆意浪费住房、名车等消费挪用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公职罪。一审判决认定段某犯挪用资金罪从轻处罚,实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同时,作为一名资深财务从业人员,薛某明知段某管理的金库资金短缺,仍接受段某虚假拨付资金,并帮助段某逃避单位检查。当借给段某的资金没有按时归还时,两人商议通过虚假存款、虚假分配资金的方式,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贷款,造成公司资金损失。两人主观上参与,客观上相互配合,以利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贷款为目的,从而完成了挪用公款罪,薛先生的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它是无辜的。


2021年4月,庆阳市检察院依法维持抗诉,庆阳市中院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22年3月,庆城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段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薛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两被告提出上诉,城阳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制定并向案发单位公布起诉建议,督促完善各项金融监管规章制度。同时,督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定并出台起诉建议,加强监管,系统防范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院长张晓津表示,上述案件是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侵犯私人经济利益的无罪案件进行转化的典型案件。该机构通过投诉程序找出有罪方。本案中,各级检察机关持续督办,形成合力,最终依法改案,保持统一准确执法,有效惩治企业内部腐败。检察机关还针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题制定发布检察权建议,监督堵塞管理漏洞,促进行业治理,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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