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享」如何管理“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四川宜宾有一绝招


开展联合审查和调查。每年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县级联合检查,严肃查处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严重违纪等情况。


村级电力在阳光下运行。以支部建设、重大决策、项目管理为重点,规范村级和村干部职责权限,建立村级运行规则,落实村党组织最终定位制度。解释其立场的秘书。


一、什么叫监督委员会职责是什?

1.审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举报。


3、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投诉,受理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投诉。


5、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要目的是围绕反腐败职能,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理的职责和任务,转变党纪委职责改革方式。中央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意志,确保监察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担任村监委的条件?

不,你所要做的就是获得村民的信任并当选。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庄必须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居民的民主财务管理、公开村务公开等实施情况,必须负责监督。代表委员会从村民中选举产生,其中必须包括具有会计和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作为代表出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监督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法的其他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权限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一般原则


第1条


该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法治。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依照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重视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


第五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审判。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权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观看和聆听评审工作


第八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都会对一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全社会关切的重大题作出系统部署。听取和审查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专题业务报告听证和审议方案,经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委员公布并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以下渠道反映的题确定


本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题


同级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事项


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关键的题


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查研究发现的重大题


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题


社会普遍关心的其他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门工作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前,主席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检查或者专题调查。我们进行研究和相关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题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汇总各方对有关工作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复。作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20日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专题工作报告。他们的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报告,必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7日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交专项业务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必须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对专题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信息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意见,并书面报告常设委员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专题工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解决。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议意见和决议研究、处理、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通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它是在同一级别向公众展示的。


审核并批准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每年六月,国务院将上一年的中央决算草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决算草案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项目编制,按照预算数量、调整或者变更数量、实际执行数量编写。并将对此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自6月份起,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直到每年九月份。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报常务委员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往来。需要削减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预算的,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人民常务委员会。报相应级别的理事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国会。召开同级会议审议批准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提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报告解决方案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议以下内容


预算平衡;


主要支出安排及资金到位情况


组织和使用超出预算的收入


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将您的付款转移到下级金融机构。


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批准的同等决议。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国家债务余额,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主要负责审查机构和债务余额。财务余额。使用更高水平的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年度决算,同时听取和审议有关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报告、预算执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必须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加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定,同级人民政府必须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报告、审计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报告,向代表报告人民政府审议意见或者决议执行情况的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中期实施阶段,人民政府必须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价报告。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中期评估后需要调整方案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检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各类重大题。每年系统组织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题和相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席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布并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遵循简洁、高效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成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级人大有关专家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组成。也可以邀请同级别的参与者。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检查。在有关行政区域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将检查结果书面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必须及时提交执法检查报告,并根据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调查报告将包括


对检查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找出执法中存在的题,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


请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与执法检查报告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的信息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听取意见后报告并提交给常务委员会。必要时,主席会议或者董事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进行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本会有关专家委员会进行跟踪检查。人民代表大会。请联系同级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处理报告,应当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公开对公众。


规范性文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法规等的报送、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上级以上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具体规定参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同时审议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如果我们确定该级别不适合以下情况之一,我们保留取消的权利


超越法定权限,、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如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必须取消。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人民法院如下,人民检察院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视对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具体法律适用的解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书面请求全国人民法院常务委员会复核。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家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书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单行法律的解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起诉并审议常委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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