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治疗后,医疗保险将如何补偿COVID-19治疗费用?
黑龙江省医疗安全局等三部门发文予以澄清。
随着1月8日实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乙群乙群管控”,“检测呈阳性”后医保如何支付医疗费用和药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保人民群众顺利度过疫情高峰期。按照“乙类、乙类控制”和“健康防护和重大疾病预防”的要求,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印发《关于优化政策的通知》与医疗保障相关》《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实施“B管”后的B类及治疗费用》。
《通知》指出,在所有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中,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支付。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承担,费用由本人承担,但有的由财政资助,必要的资金由医疗所在地财政、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其中,患者个人医疗费用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财政负担40%,患者不直接承担医疗费用。本政策按照患者住院时间计算,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提出,推动实施分级诊疗,指导患者到基层就医,配合保障医疗服务顺畅有序。扩大对农村、城市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优先支持,对参保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症状患者在基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费用给予特殊保障,对基本医保指定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费用给予特殊保障,鼓励您备足医保药品,治疗新型冠状病感染的相关药品已列入目录。
《通知》统一了COVID-19感染门诊保障待遇,规定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费用不设免赔额或上限。属于因感染COVID-19而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缴费比例全省统一为70,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新型冠状病治疗药物继续实行医保临时缴费政策,并纳入《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新药。在有限的时间内。省医保基金A级缴费范围。同时,经国家医保局批准,上市药品包括“阿米卡黄敏胶囊”等除中国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推荐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由省卫生部颁发。完成。“黑龙江省”暂时纳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保险A类清单,缴费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要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首诊医疗服务的定价政策,并规定医疗机构还支持治疗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初治费用和相关药品费用。冠状病感染。线上发放的参保清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范围,相关缴费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感染症状的后续咨询服务将按照现有的互联网后续咨询付费政策继续提供。
《通知》意味着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将继续提供便捷医保服务,实行长期处方医保缴费政策,网上办理日常医保事项,加急办理紧急事项,办理特殊事项要求便捷办理进行。推迟处理非紧急题。自信地消除风险隐患。
通知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局
黑龙江省卫健委关于实施“乙、乙类管道”的通知
优化新型冠状病感染患者的治疗成本
医疗保险保单信息
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北大黄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社会保险管理局铁路哈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防范和化解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交叉感染的风险。等级。在冬季流感暴发和春节高峰期,确保人员到我区出行、顺利度过感染高峰期,按照“健康保障和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总体方案要求,“乙类、乙类管控”和“全民医保”本着“全民医保”精神,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中心联合开展了“新冠肺炎优化”工作。实施“B类和B类控制”后。《关于病感染性疾病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决定优化调整全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优化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报销水平。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患者在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支持。按照规定,个人负担由财政支持,所需经费由医疗机构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补助。患者医疗费用60%由政府财政承担,40%由省级财政承担,患者不直接承担医疗费用。本政策按照患者住院时间计算,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共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指导患者到基层接受治疗,确保医疗服务顺畅有序。扩大对农村、城市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优先支持,对参保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症状患者在基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费用给予特殊保障,对基本医保指定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费用给予特殊保障,鼓励您备足医保药品,治疗新型冠状病感染的相关药品已列入目录。COVID-19感染门诊综合保障被保险人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因治疗COVID-19感染而发生的门诊及急诊费用,不适用免赔额。或者实行上限,全省退税比例统一为70,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COVID-19感染治疗的门诊费用和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实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新型冠状病治疗方案延续医保临时支付制度,《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新药暂纳入A类支付范围。与我省医保基金同时,经国家医保局批准,省卫生局发布了《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推荐用药目录》。包括“阿米加黄敏胶囊”在内的29种中国医保外药品目录,暂纳入省医保药品目录,按A级付费。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3.推广“互联网+”医保服务,支持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部应积极推广“健康永冈COVID-19医疗服务”小程序,指导患者在线接受治疗。各地区医保部门按照卫生部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确定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首次互联网医疗服务定价政策、首次就诊费用、新增医疗费用等。网上发布的医保药品目录中的新冠病感染治疗相关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支付标准与各协调地区线下保持一致。各级卫生部门、医保部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症状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并遵守“居家治疗指南”。我们为感染新型冠状病的患者提供服务。新型冠状病感染症状的后续咨询服务将按照现有的互联网后续咨询付费政策继续提供。
4、优化医保办理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各地医保机构继续提供便民医保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缴费政策,常规医保事项网上办理、加急事项加急办理、特殊事项便捷办理、延期办理等。进行。处理非紧急题,切实解决风险隐患。必要时,我们将及时与有能力救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收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医保费用结算临时特别协议》。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预算指标,或者可以适当调整总预算指标。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患者数量较多的,预付一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预付费负担,确保患者不因医疗费用而受到影响。费用题,而且医院不会因为付费政策而受到治疗影响,不会发疯。指导各级医疗机构收集上传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结算医疗保险费。充分发挥管理能力,推动服务拓展。要提供保险宣传、动员等管理服务,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社区健康促进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确保医保管理不放松、医保服务不中断。
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有效落实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医保部门协调推动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所需药品政策落实,持续开展价格谈判或协议、集中采购、网上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方式,救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所需药品。用于治疗COVID-19患者。应尽量减少药物的使用。负责患者治疗费用、相关费用审核和结算工作,加强医保资金监管、运行监测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可持续,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全省范围内资金协调推进。在正确的时间。财务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协调区财政部负责在医保资金无法满足支出的情况下,对协调区给予适当补助。卫生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患者信息进行识别、登记和上传,督促能够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医疗机构转换院方医保信息系统接口并接入医疗服务。是在掌控下。实现“互联网+”的及时保险支付系统“医疗保险”移动支付及时向医疗保险部门提供当地新型冠状病感染者识别信息,并由韩国疾病管理和预防院负责上传信息。以及新的冠状病感染数据。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完成新型冠状病感染门诊专用软件系统的改造,及时提供特殊门诊服务。
本通知自1月8日起施行,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要求为准,各地方政府按本文件执行,不再单独出台政策。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
综合黑龙江省医疗安全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面对疫情黑龙江是怎么做的和一些黑龙江对于疫情的措施这类的相关话题,本文已经做了详细讲解,谢谢大家支持!
N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