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都想知道的关于违法招标情况及处罚和违规投标什么后果的题吧,那就让小编带各位了解一下关于大家都关心的题。
“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等6起案件被认定为虚假投标。
“投标价格协商达成协议”等10起案件被确认为投标人串通行为。
评标中,“私下接触投标人”等5起案件被确认为串通,另有4起案件被确认为舞弊。
25种情况被认定为违法招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视为欺诈投标或者串通投标。
1、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时
(二)招标过程中与特定投标人达成协议,降低或者提高投标价格,中标后向投标人追加补偿的行为。
3、投标截止时间后,部分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内容。
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价有偏差
(五)采取胁迫、劝说、赔偿等手段,导致特定投标人以外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投标的。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采购材料、设备后组织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1.谈判并同意投标价格。
2.排除其他投标人的一致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与其他投标人协议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4、同一单位或同一人使用预审文件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时。
5、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数据或投标数据混合时
6、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招标文件中存在持续错误或者遗漏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似或投标报价经常不同。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管理成员人数相同。
9、资格审查申请书、招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撰写或者来自同一份电子文件。
10、不同投标人以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成员受他人授意或者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评标行为
1.亲自联系投标人。
2、应废标但不废标。
3.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特定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情况提出意见。
(四)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公平评审意见的。
5.向他人公开招标文件评标情况、中标人推荐等评标相关信息。
每个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都存在欺诈行为。
1.以他人名义投标
2.提供虚假的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或其他资料
(三)利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聘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的;
(四)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证书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
在招标过程中,不少人为了眼前利益而进行串通投标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业标准。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模糊,很容易规避,最终对他人和自己造成伤害。因此,为了规范行业不良行为,建筑市场交易网将重新列出串通投标、围标的法律处罚及量刑,供大家参考!
涉及串通投标和串通投标的投标和投标处理方法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罚款数额按照投标工程合同额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将在1-2年内依法取消需要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再次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这就需要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1、投标人串通投标,通过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试图中标的,其投标无效,并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将收取中标金额的%。
二、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1-2年内取消申请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知,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情况请参见
1、利用行贿手段中标。
23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团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串通投标案件
2、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项刑事指控
根据韩国刑法第223条及其报告标准,如果构成犯罪,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相互串通,造成投标人利益损害的,或者作为投标人的案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串通投标犯罪的举报标准如下。
1、损害投标人、投标人、国家、团体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中标金额200万元以上时
4.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两次以上被采取串通投标行政措施后,再次串通投标的。
六、本规定中“即使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金额标准并达到金额的80%以上。
七、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缓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提起公诉。
八、有关单位犯罪的,适用本条例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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