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动物防疫审查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繁育场、饲养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证书》。
销售动物、动物产品的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繁殖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畜产品市场500米以上;距养殖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养殖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米;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城市居住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区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工地周围建有围栏;
场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的消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设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室,各养殖楼出入口设置消池或消垫;
生产区域设有独立的洁净通道和污染通道;
生产区内各养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米或应有隔离设施。
禽场、养殖小区的孵化场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鸡蛋熏蒸消设施。孵化场内的流程应是单向的,不允许交叉或回流。
第七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场馆入口处设有消设备;
生产区域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的地面和墙壁采用适当的材料,以便于清洁和消;
配备疫苗冷冻设备、消、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提供相应服务的兽医机构;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废物处理设施和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进动物隔离室和患病动物隔离室。
第八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无害化处理、畜禽鉴定、养殖档案等制度。
第十条种畜禽养殖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距饮用水源地、畜牧场、养殖小区和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系统;
根据需要,养殖场还应当设立单独的动物精液、卵子、胚胎收集区域。
第三章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饮用水源地、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市场500米以上;距养殖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动物隔离点、无害化处理场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工地周围建有围栏;
运输动物的车辆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的消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设有隔离设施;
卸货区设有固定车辆消区供动物进入,并配备车辆清洗消设备。
动物入口和动物产品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处设有人员更衣、消间;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室;
设有屠宰栏、病畜隔离观察栏、紧急屠宰室;原毛、兽皮、天鹅绒、骨、角加工还应设置封闭式熏蒸消室。
第十三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动物装卸配备照度不低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域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地板、操作台、墙壁、天花板应耐腐蚀、不吸潮、易于清洁;
屠宰场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低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废物处理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进出境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章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动物隔离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等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城市居住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要道、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动物隔离区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地周围有围栏;
场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的消池;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有兽医室,配备消、诊断、治疗、检测等防疫设备;
养殖区内设有独立的清洁泳道和污染泳道;
养殖区入口处设有人员更衣消室。
第十七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场馆出入口设有消设备;
有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地选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饮用水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城市居住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地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工地周围建有围栏;
场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的消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设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设有感染动物扑杀室、无害化处理室、冷库等;
动物扑杀室、无害化处理室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室。
第二十二条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配备移动消设备;
动物扑杀室、无害化处理室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废物处理设施和设备;
有专门的封闭车辆用于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三条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场登记、消、无害化处理后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六章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四条动物专业展览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距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养殖畜禽养殖场、动物养殖场3000米以上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设施距离200多米;
市场周围有围栏,市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的消池;
场地设有管理区、交易区、废物处理区,各区域相对独立;
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的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有清洗、消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有定期休市和消制度。
有一个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距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区域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动物交易区域与动物产品交易区域相对隔离;
不同种类动物的交易区域相对孤立;
交易区域的地板、墙壁、台面均防水、易清洁;
有消系统。
活禽交易市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将水禽与市场内的其他家禽分开,屠宰间与活禽储藏间应当分开,屠宰间与销售场所应当分开。分开,并有定期收市制度。
第七章证书的审核和颁发
第二十六条建立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其选址、工程设计、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措施。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场地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场地位置图及各功能区平面布置图;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
第二十八条设立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填写和现场审查。应用。审核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设立动物隔离场所或者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送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核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加工场所。活动场所、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对于疫情期间活禽怎么杀安全以及关于2021年动物防疫审查方法?的题,想必大家都已经了解了吧,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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