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粮食税 全文,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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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参与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开展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使用非法手段扰乱食品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要转变管理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带头落实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粮食市场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害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必须采取。粮食损失和浪费。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总体平衡、重要粮食品种宏观调控、结构调整和中长期规划等工作。粮食流通。国家粮食储备管理部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党和政府对粮食安全的连带责任,健全省级粮食安全责任制度,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国家宏观调控有关行政区域的粮食供应总量,负责地方粮食储备的平衡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库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并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的工作。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粮食分配相关事务。


第二章粮食管理


第八条粮商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与收购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管理部门登记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仓储设施等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将被取消。改变是及时进行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库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时,必须告知粮食销售者或者公开收购地的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议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销售者必须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货款。当组织或个人被授权扣缴和缴纳税款、费用和其他款项时。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必须单独存放,不得食用。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定期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库存管理部门报告收购粮食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多省收购粮食时,必须定期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粮食仓储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粮食仓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并具有与仓储品种、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循环等,减少粮食储存损失。


粮食不得混入可能污染粮食的有有害物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或者使用超标化学品储存。


第十四条运输粮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失。食品不得使用受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与有有害物质混合运输。


第十五条从事粮食食品生产的人员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产量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销售粮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粮食质量和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劣质、掺假、冒充,不得囤积、垄断、操纵粮食价格、垄断市场。


第十七条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质量检验,发现粮食质量较低不适宜储存的,应当立即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发货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期限内的粮食出库前必须经过储粮企业自行或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入库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未超过期限的,出现颜色、异味异常的粮食,必须经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库。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八条粮食收购商、粮食仓储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出口下列供人消费的粮食


霉菌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发霉或异常颜色或气味;


如果储粮过程中使用了储粮化学品,则安全间隔是不完整的。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车辆等污染。


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供人类食用。


第十九条规模以上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粮食库存。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2、伪造粮食收购、储存数量


通过使用新品、以次充好、低价高价销售、虚假销售、虚假流通、非法倒卖等方式,获取粮食差价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扣押、挪用、截留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使用政策作物来担保债务或偿还债务。


使用政策粮履行政府委托的政策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任务的行为


政策粮出库时,存在质量不良、冒充良品,或者调换物品拒绝发运指令或者阻碍发运的情况。


收购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粮、违反规定倒卖或者不符合规定用途处置的。


未经许可使用政策粮


违反国家其他政策粮食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积极收购粮食,执行好粮食购销政策,服从和服务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收购贷款。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障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融资需求,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存在风险的粮食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为基础的基础。企业宽容。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和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编制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报表。县级采购、销售、仓储等基础数据及相关情况。粮食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础数据及相关信息含有商业秘密的,粮食库存管理部门有义务保密。


全国粮食流通统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记录,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并向社会公开。依法。


粮食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要强化行业自主权,发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监督协调作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开展粮食价值和节约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库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农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农节约粮食,减少粮食损失。


第三章宏观调控


第二十六条国家按照政策规定,采取粮食收购、销售、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必要的管理措施,加强粮食市场调节,保持全国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国家。市场基本稳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粮食分级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


政策粮收销原则上通过规范化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保护粮农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按政策实施主要粮食品种收购和储备。粮食主产区。


食品价格可能大幅上涨或者可能大幅上涨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


第三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储备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农业农村监测预警分析工作。国务院。公开粮食市场供需形势、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现场检查制度以及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建立各类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培育集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粮食企业,支持粮食生产建设。创建加工物流基地或园区,加强政府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鼓励订单农业发展。国家在政策性收购和储备上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优先安排粮食运输。


第三十二条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导致粮食市场供需异常波动时,国家实行粮食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应急体系,应对突发事件。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储备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为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应提出以下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国务院。


区、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应急预案启动后,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履行应急职责,服从国家统一部署调度,保障应急需求。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粮食工业经济发展,改善优质粮食供给,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粮食产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国

一、我收购十万元的粮食那么要交多少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字[1995]号根据52号文件,如果您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采购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农民的粮食。但销售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缴纳13倍增值税税率,小纳税人须缴纳3倍增值税税率。案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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