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借买东西,孩子借买东西怎么办

借39000元还3600元


借38500元还5200元


借39000元还2800元


借50,000韩元,还6,000韩元


2016年至2019年,康莫莫不断欠着几个阿姨的债,首先是向母亲的朋友李“借”。


“我和张先生的母亲是很久的朋友,张先生说,这几年他了一家公司,在网上做商业策划活动,收入很好,如果投资的话,可以获得利息每个月,2点,有,我觉得还不错……”


“他说,这家公司这几年一直在网上进行商业策划活动,而且还生产国货,所以收入很好。他说,如果我投资这家公司,每年可以收到2%的利息。”月。”我觉得收入还不错……”


“一开始我很犹豫,聊了几句后,我决定去她家看看。当时我不明白江女士具体在做什么,只看到她在做某事。”一台电脑……我确信,如果我把投给,我可以得到比银行更高的利率,所以我把给了……”


这些说法是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所作的陈述,表明这起案件发生在他们的亲戚和熟人之间。


“谢谢女士,如果您有合适的客户,请介绍给我。”


“公司投资10万美元进行一次国庆旅行,只需将10万美元转入96万美元,一年后即可收回10万美元,每月利息2000美元。看来是去日本旅行,促销请帮忙。””


“阿姨你好!放假前最后一批是10万元,每个月2000元,半年的旅游现金1000元。”


就这样,康莫莫从母亲的朋友叫阿姨开始,利用自己防范和侦查投资能力差的优势,拆了东墙,付了西墙的,还借了12间房子。


“借款人偿还利息的负担如此之大,以至于他们别无选择,只能借更多的。通过投资理财,我们只好以高回报的形式借,希望他们多还。很多人都来借给我…”被告人简某某说。


这是一起非常扑朔迷离的合同案,办案机构为了给嫌疑人定罪也下了很大的功夫。


案例回顾


2022年7月,检方向五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合同罪。检方称,2016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高额利息利润为诱饵,以投资其公司、购买金融产品等不实借口与李某某等12人进行交往。受害人签署认购收据或借款合同后,共收到受害人共计134.59万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巨额财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罪。


庭审中,被告人简某某对检方的起诉书没有异议,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其律师认为,证据不足,证明姜某的行为构成合同罪,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其理由如下。张莫莫与大部分受害人签订了个人借贷合同,证明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属于私人借贷关系。称“借款资金用于法律允许的正常经营活动”,被告没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


法院裁定,2016年3月17日,被告简某某以私营企业身份申请设立贸易公司登记,股东简某某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实际投入0元,看来是捐了。公司未进行实际投资,无投资项目或金融产品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蒋某某为了获取资金,隐瞒了公司未实际经营的事实,并利用公司“保利不亏”的理财产品和“保本保息”的期货。产品已被篡改。通过以自己名义签署承诺高于银行利率的商业计划书等事实、个人贷款合同、收据等,共向12名受害人交付134.59万元。财产被返还给他们,期间共返还44.48万元。即使公安机关调查此案,未返还的金额也达90.11万元人民币(约9.8亿韩元)。


一审判决


五华法院认定,被告人江莫莫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润为诱饵,以投资名义与受害人签订收据、个人贷款合同。隐瞒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的事实,捏造其从事“保盈不亏”金融产品、“保盈付息”期货产品或者地方性金融产品业务的事实特产。他通过多种方式向多人借,如口头要求受害人帮忙促销或转新还旧,在无法向受害人支付约定本息时,受害人拒不履行债务,以各种理由拖延、回避受害人,直接导致12名受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受害人财产权,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获取资金,蒋某某直接或部分受害人要求其向他人推销其虚拟产品或经营项目,尽管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导致12人被害。这让受害人“讨厌蒋某某”。因“投资可以赚比银行更高的利息”的误解,且律师提出的被告意见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导致财产被处置。原因不明白,就采纳了,没效果。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罪。因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简某某犯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判令被告人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被害人损失90.11万元。


该裁决生效。


天上不会掉馅饼,但陷阱会。你关心她的利益,她关心你的本金。小吴我们要提高警惕。


惩罚论


合同是指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等欺骗手段,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金额。这是指比较大的案件。动作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情况严重或者非常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多了。处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其他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重大的,并处罚金;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单位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发或者其他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抵押的;


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先履行部分合同,欺骗对方继续订立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货物、付款、预收货款或者取得财物后逃跑的行为。


采用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编辑比坤


编辑普雅丽


总评委周晓雪


本文摘自【昆明日报-袋装泉诗】,仅包含作者观点。国民党新闻信息公共提供信息公开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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