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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服务事项与内部审批事项有什么区别?
公共服务事项和内部审批事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以下区别目的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众的需要和利益,以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为目标,具有公益性和普遍性。内部审批事项是为了规范和控制组织内部运作和流程,确保组织合规稳健、监督可控。针对性公共服务事项面向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在内的广大公众,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服务和产品,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内部审批事项针对组织内部的员工或部门,对内部流程、运作和决策进行审查,以确保组织的规范性和风险控制。实施主体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或公共服务机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监管者,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内部审批事项由组织内的领导或管理部门实施,审查内部流程和运营,以确保组织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公开透明度公共服务事项公开透明度较高。政府或者公共服务机构需要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内部审批事项公开透明度较低,通常只涉及组织内部人员和部门,审批过程和结果不向社会公开。流程和程序公共服务事项的流程和程序通常相对固定和规范,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内部审批事项的流程和程序可以更加灵活多样,根据组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决策。总之,公共服务事项与内部审批事项在目的、对象导向、实施主体、公开透明度、流程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二、政务大厅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驻市服务中心各单位行政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公平、规范、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环境,树立良好的政务形象,执政为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审批窗口管理
第一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审批机关享有考核评价和绩效监督的统一管理权;对进入中央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有动态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权力。
第二条审批窗口实行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双重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纪律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积极实行一审一审、授权审批制度。市政府明确的一切行政服务事项只能在中心办理。证书、执照和文件都将在该中心颁发。各部门不得单独受理申请,不得搞“双轨制”。“操作上,各部门要给予派驻人员足够的审批权限,中心对派驻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周期。中心将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权限、服务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以多种形式向外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需对公布的内容进行修改。应报中心批准。
第五条审批窗口必须遵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的“六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依据、公开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公开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公开。
第六条审批窗口必须遵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五件制”,即直接办理制度、承诺办理制度、联合办理制度、报告办理制度、明确复制度。
第七条审批机关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行政审批机构领导负责制,由驻中心部门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
2、人员管理
第八条市政服务中心有权对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监督检查、推荐人事。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由各职能部门考核选拔,并经中心培训后上岗。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和工作流程,熟练操作计算机,成为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各职能部门安排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数量和质量要求,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进行。各职能部门须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数、名单、职责及业务职责通报中心,由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条审批机构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3年。任职3年以上的,实行轮换制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年底。审批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任职期间确需调整、轮换的,应当在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进行,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诚实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为企业服务,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中心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时间和质量。以实际行动维护中心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如因部门工作确需暂时离开的,须提前告知中心,并安排实施临时替代人员后方可离开;他们不能因其他工作任务或其他紧急情况而离开。到达后,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安排人员接管,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进行。窗口工作人员应该比较稳定。转让时应与中心协商并提前书面通知中心。
第十三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突出指标,由市人事管理部门单独列出,不占本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指标的比例单位。
第十五条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符合晋升条件的,市服务中心将向上级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聘任推荐。上级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晋升考察时,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资格、进驻后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违纪违法的,市管理中心有权书面通知该工作人员,要求其她的单位要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审批办公室与党团组织有关系的工作人员,建议调到市政务中心,参加市政务中心的党团组织活动,服从党委的管理市政务中心团组织。
3、惩及绩效监督
第十八条对评选为“先进窗口单位”和“优秀个人”的,由市政中心给予表彰,并将表彰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中央监察组通过受理投诉、巡查大厅、督办案件等方式,对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题,将及时整改、整改。处理。
第二十条应当纳入市政务中心受理或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相关单位未进中心受理、办理、未按要求在中心收费窗口收费的,政务中心将会同市纪委进行专项调查。报告市委、市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党政纪律的,政务中心应当建议或者报告其所在单位报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发现题,将及时处理。对轻微违规行为,将给予口头警告或约谈处理。一般违规行为将报告相应单位领导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市纪委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行政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一章进行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一章审批”,是指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对应的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开展行政审批活动。
第三条一章管理审批应当遵循简化、统一、高效、便捷、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印管理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全省开展一章管理审批工作。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行使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的行政审批权。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对分配的行政审批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政策引导、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等职责和批准权。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中划转审批事项基本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基本目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移交。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转基本目录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与监督管理部门签署行政审批与监督衔接备忘录,明确集中审批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界限。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落实。
第八条集中审批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时,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集中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与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决定上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外认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助集中审批部门办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办事程序,制定办事指南,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按照规范化、规范化的方式提供政务服务。规范模式,开展政务监管。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列出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文件样本。
本文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行政审批业务服务过程包括和公共服务事项与内部审批事项有什么区别?的相关题已解完毕,希望各位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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