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泄情绪,该男子将半罐芝麻油、半袋大米、半罐猪油从自家23楼公寓的阳台上扔到了当地一家商店门前的人行道上。店里的玻璃门和室外空调上都有大片油渍。
本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审理了将高空投掷物定为刑事犯罪以来的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检方称,2020年7月15日23时左右,被告人利木林将5升半芝麻油、25公斤半大米、25公斤大米装入23楼一间房间。在玉溪市红塔区一小区,人们居住发泄情绪时,一个重达45307克的半屉猪油锅从小区一户人家的阳台上被扔到一家商店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大面积损坏。该店玻璃门、空调室外机出现油渍,造成经济损失300元。
调查结果证实,高空物体坠落的人行道为小区内部人行道,人行道旁有多家商店,有行人和车辆经过。检方认为,被告人利木林无视国内法,从高空投掷物品,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证据确实、确实、充分,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林到案发现场后主动认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刑罚。穆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某林从高空投掷物品的行为,严重威胁下方人行道行走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他人财产安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林在公安机关侦查讯中,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相当于投降。
被告人李某林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并当庭未进行辩护。被告人李木林的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判断被告人存在自首、主动认罪、接受处罚的情节,故本案不成立。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我们要求法院考虑事实和指控。根据法律或酌情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律师的意见后,法庭经协商一致就本案作出判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情节及悔罪情况,认定被告人利木林犯危险罪。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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