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害疫情爱国卫生,内蒙古爱国卫生条例?

本篇介绍四害疫情爱国卫生,以及一些内蒙古爱国卫生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一、内蒙古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健康水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公众社会卫生意识,消除有害健康因素,消灭病虫害,保护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提高各族人民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公民素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法律法规、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科室结合、科室集中的原则;标本兼治,标本兼治;经常性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以经常性管理为重点;并遵循谁污染、谁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使社会卫生条件改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对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队协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国卫生协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国卫生协会的常设机构,也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办事机构。他们位于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爱国卫生监督员,并颁发证书、徽章。在上级爱国卫生协会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监督工作。


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健康宣传和健康教育;


城乡社会卫生管理;害虫防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街道、卫生单位、卫生小区;


完善农村牧区供水、厕所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


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


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十条各级爱国卫队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规划、部署、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发动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卫生镇、卫生单位创建和各类卫生检查评价活动,制定检查评价标准和办法;负责农村牧区改水、改厕、环境卫生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消除病虫害;组织实施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和表彰;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疾病、重大疫情、中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使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开展区内外社会健康科学交流与合作;


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任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协会各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城建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题,严格管理城市工程建设工地的卫生和建筑垃圾,整合建设将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增设卫生设施。


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加强对环境污染和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治理的监测、监督和管理,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展会主办方负责展会的卫生管理,建立并实施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保洁人员和卫生设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等方面的监督,负责农村牧区病虫害防治、改水改厕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实施。并实施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讲座,教育学生健康知识,增强健康意识。幼儿园应对幼儿进行卫生知识教育。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动员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宣传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科普知识。结合实际,增强公众健康保健意识;要开展社会公益和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水利部门负责改善农牧民饮水条件,解决饮水不足地区的供水题,会同有关部门改善地方病地区的供水。


铁路、交通、民航、旅游等部门要做好车辆、船舶、飞机、车站、码头、机场、风景旅游区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要动员和组织各族工人、青年、学生、妇女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单位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医疗保健能力。


爱国卫生会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单位和居住区卫生、健康教育、街巷净化、绿化美化、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为重点。


第十三条农村牧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重点加强健康教育,消灭病虫害,改善饮水、环境卫生、村容村貌和农牧民卫生条件,做好卫生管理。人类和动物的排泄物,以及建造卫生厕所。改变不卫生的习惯。


第十四条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当地爱国会的统一指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卫生标准,搞好辖区和责任区的环境卫生。


各居民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堆放、张贴涂鸦、挖占、乱建,不得在公共场所倾倒垃圾污水、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


第十六条城镇各驻地单位必须实行门前卫生、绿化硬化、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第十七条下列场所指定区域外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剧院、视频放映室、歌舞厅、图书馆、展览馆、馆;


旅客列车、公共汽车以及车站、机场和港口的候车室;


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未成年人聚集的活动场所;


医院、大中型商场、礼堂、会议室等场所;


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地区饲养禽畜。


警犬、科研、教学用犬以及经公安部门批准的观赏犬必须有疫苗接种标签。


第十九条城镇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各级爱国会的部署,参加消灭四害虫及其他病媒生物和消灭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控制四害虫及其他病媒生物的密度。病虫害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消除四种害虫和其他病媒生物以及控制繁殖地的活动可以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加强病媒生物消医疗器械的管理。生产、销售灭鼠药品、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和设备,必须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厂名、厂址。啮齿动物饵必须具有剧标记和独特的警告颜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灭鼠药品、灭活病媒生物的药品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旗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协会应当对本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自我监督体系。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城市住宅、庭院和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卫生责任制度,负责维护和维护环境卫生。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辖区卫生条件脏乱差的单位,旗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协会可以通过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过新闻公开批评媒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危害爱国健康的行为。旗县级以上爱国监护协会要及时受理举报和控告,并督促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协会可以聘请专职或者兼职的爱国卫生监督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徽章。


旗县级以上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检查有关爱国卫生法律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


检查、指导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提供咨询并参与评价和评估;


完成爱国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健康素质下降,不再符合荣誉称号的,授予机构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爱国卫生称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本条例规定的执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规定的执法机构不予处理的,旗县级以上爱国卫队协会应当督促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催告仍不依法处理的,旗县以上爱国卫队协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过新闻媒体等报告。


公正批评执法部门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国卫队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双倍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可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元至100元罚款。罚款可以加倍。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除四害虫工作不认真、达不到标准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材,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经营假冒伪劣药品、设备,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罚款、没收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侮辱、威胁、殴打执行公务的爱国卫生执法人员、爱国卫生监督员,或者对检举、控告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的,由同级爱国卫生协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爱国卫生监督员。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国卫生协会建议对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爱国会是什么?

爱国卫生会是各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公共环境卫生、疾病防治、病媒控制、健康教育等工作。


具体工作


1、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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