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人员可以进入丰台区吗?
可以去北京丰台。目前,丰台仅有少数社区出现阳例。此类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丰台其他地方都没有题。但现在因为疫情的原因,外出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特别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口罩,最好是一次性手套。进门第一件事就是洗手、洗脸。
二、北京最新的养狗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编者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编者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与控制相结合的政策。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第四条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公安机关是犬只饲养管理的主管机关。他们全面负责犬只饲养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饲养登记和年检工作。他们还查处无证养犬、非法带犬出境等行为。有关管理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对街头无证售狗行为,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因饲养犬只而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非法带犬出境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类活动的监督管理、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编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居民、村民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第六条编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居住区内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督导落实。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编辑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农村,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一般管理区域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市和人口集中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作为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学校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宿舍禁止饲养犬只。天安门广场、东西长安街等主要道路禁止遛狗。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后,可以划定住宅区内禁止遛狗的区域。第九条编者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年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狗,不得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和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身高、身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危险品储存单位等需要饲养特种作业犬只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局办理犬只登记。第十一条个人饲养犬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单独居住;并且居住在禁止养狗的地区之外。第十二条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饲养义务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养犬证。具有犬只登记证书的证明。
养犬人取得犬只登记证后,将获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免疫证明。犬只登记证书年检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公安机关公布。第十三条编辑饲养犬只,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只第一年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综合管理区域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犬只主人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犬只登记证书到新居住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犬只饲养者将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只转移至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犬只饲养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饲养场所凭犬只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并缴纳管理服务费差额。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养犬人遗失犬只登记证书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六条编辑犬死亡、失踪的,犬主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饲养犬只。犬主因故确需放弃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检验中心,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餐馆、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允许携带宠物狗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车携带狗时,必须征得司机同意,并给狗戴上口套,或将狗放入狗袋、狗笼或怀中;带狗乘坐电梯的人应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并为狗戴上口套,或将狗放入狗袋或狗笼中;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电梯内禁止携带犬只的具体时间;带狗外出时,应用皮带拴住狗,并由成人牵着;具有攻击性的狗和大型犬应被拴住或圈养,并且不应将狗带出屋外;离开家时,携带犬只的人应立即将犬只排泄的粪便清除到室外;狗主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当狗的吠叫影响他人休息时,狗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狗应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不要虐待或遗弃您饲养的狗;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障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垫付医疗费用。第十九条对伤人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送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检疫站,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对确诊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采取紧急灭犬措施。及其他预防措施。公安机关协助开展工作。第二十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类展览、开设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资格并取得执业。禁止区域和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饲养、销售和展览犬只。第二十一条饲养、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饲养犬只应当注射狂犬病疫苗。接种疫苗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动物卫生免疫证明;出售的犬只必须有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出饲养场。第二十二条禁止编辑人员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犬只饲养、犬只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证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提出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二十五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养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书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养犬登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居民、村民公开其居住区域的养犬登记、年检等事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禁养区域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攻击性犬只、大型犬以及铤而走险的,由编者给予处罚。使用、涂改、伪造犬只登记证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个人50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年检而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个人2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书逾期不重新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编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遛狗区域遛狗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乘坐电梯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将犬只带出家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饲养的犬只带出饲养场的。第三十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立即清理室外犬只粪便,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可以处50元罚款。美好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部门给予处罚。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理;对无证街头出售狗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将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负责养犬管理的行政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落实执法责任制,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负责养犬管理的行政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题和依法接到的举报不予处理、推诿责任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市公安局应当设立犬只检验中心,负责犬主遗弃犬只、没收犬只、无主犬只的接收处理。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检验中心饲养的犬只,自收养之日起7日内,可以认领、领养;无人认领、收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因病死亡的狗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条例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五条本修订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严格养犬条例》同时被废止。
条例解读编辑部《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已有明确复。养犬费第一年减至1000元。《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域内每只犬第一年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一般管理区域内的收费标准为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例》还特别指出,养犬所缴纳的费用必须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犬只管理工作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服务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狗狗可以乘坐电梯,但要避开高峰期。关于带狗上电梯的题已经多次改变。由于高层建筑不断增多,有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中“除残疾人、老年人外,不准携带狗乘坐电梯”的内容不妥。因此,法工委修改为“带狗乘电梯的,应避开乘电梯高峰时段,并给狗戴上口套,或者将狗放入狗袋、狗笼内。”;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狗不得进入公共场所。此外,规定还要求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区、餐馆、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场馆等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允许携带宠物狗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带狗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必须征得司机同意,并给狗戴上口套,或将狗放入狗袋、狗笼中,或抱狗。将狗带出家门时,应用皮带拴住狗,并由成人牵着。养犬人应携带犬只登记证,并应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精力旺盛的犬类和大型犬必须拴绳或圈养,不准遛狗到屋外;外出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时,必须将犬只放入狗笼内或给犬只戴上口套或用皮带拴住。大人带头。带犬外出时,携带犬的人应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养狗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当狗的叫声影响他人休息时,狗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定期给狗注射狂犬病疫苗。没有虐待或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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