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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结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配合、企业负责、部门指导、地方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铁路沿岸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铁路沿岸安全环境管理综合规划,协调铁路沿线重大安全题,依法处理铁路沿岸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题。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路政机构应当履行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加强铁路沿线安全培训,落实道路防护联防责任,防止危害沿线安全的行为。铁路线。它必须停下来。协调处理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有关事宜协调处理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有关事宜。
第五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线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市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参与的铁路线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实行安全和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北京的铁路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好保障铁路安全的职责。
交通运输局按照北京铁路安全环境管理协会的制度,组织、协调、推进城市铁路安全环境管理项目。负责对跨越、交叉铁路的道路、轨道、辅桥的安全防护进行监督管理,配合轨道交通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平行路段的安全隐患。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实行铁路线路安全和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规划资源部负责铁路沿线土地使用秩序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监督指导,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非法采砂、违法用地等工作。依法禁止非法采矿及其他活动。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公共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铁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和供电、供热、燃气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整治轨道沿线塑料大棚、农地覆盖等农业种植设施安全隐患,推动轨道沿线村庄环境整治。
应急管理部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铁路灾害和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清除铁轨周围的危木,解决绿地防尘网、防水布等轻型漂浮物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领导各省、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查处城市美观、环境、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铁路依法线路。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铁路沿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做好消防救援工作。
发改、经济信息化、水利、卫生、站区、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岗位在铁路沿线安全管理项目中表现较好。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履行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铁路用地和轨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铁路安全相关工作,定期开展检查、维护和隐蔽工作。对铁路线路进行风险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依法排除,自行排除困难的要立即报告铁路监督管理大队。您必须联系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管理好铁路设施,保护铁路线路安全,不得从事威胁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本市实行铁路线路安全环保管理“双段长度”工作机制。
铁路沿线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土地管理原则划分路段,并指定负责人为路段领导,共同负责组织工作。开展检查、咨询等方式,及时调查处理影响铁路安全的题。
第十条本市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安全建设协调专项机制下的道路保护联防责任制度,明确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铁路道路保护联防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职责明确、经费充足,确保道路保护工作和联防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本市会同天津市、河北省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协调本地区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题,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物流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连接京津冀地区,共同维护铁路沿线安全。
第十二条铁路两侧已确定并公布铁路安全保护区的,依法执行有关规定;未确定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在铁路两侧范围内划定铁路安全保护区。依铁路法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之范围,订定并公告程序。
铁路安全保护区确定并公布后,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妥善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设立股权,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个人必须合作。
第十三条铁路安全保护区分别与道路建设控制区、铁路交通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航道保护区或者石油、电力等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防护沟通联动机制,制定安全防护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铁路上、下、平行的桥梁、涵洞、道路,安装供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光缆设施,安装电力、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支柱、塔等建设工程时,必须征得同意,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按照有关标准和施工安全规定,采取确保铁路安全的措施。防止铁路安全受到影响。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公布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路线、加工条件、加工程序和期限,并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参与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停止困难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依法。紧急情况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公司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负责人承担。
铁路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跨越铁路轨道的建设、检测、维修项目。
第十五条执法机关依法查处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现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因自身原因威胁铁路交通安全的,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对铁路安全的影响。采取措施仍不能保证安全的,必须依法处理。
新建、改建铁路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现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对现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依照轨道安全保护区法律规定,拆除轨道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轨道安全保护区内的工厂或者他人取得的相关合法权利,有下列行为的违法的;除拆除构筑物、违法种植植物外,必须依法采取补偿或者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十六条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鞭炮、鞭炮或者焚烧秸秆、垃圾等易散发烟尘、废气的物品。
第十七条在铁路隧道中心线两侧200米范围内新建水塘、水库、大坝等施工作业,河道开挖、干渠、取水井、钻孔、倾倒等施工作业,可能影响安全的开工前,必须与铁路运输公司协商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范铁路安全风险。
第十八条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无防护平交道口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无防护平交道口的监督管理,建立无防护平交道口安全管理制度,预防铁路道口事故的发生。
需要新建或改建铁路、公路交叉口的,应当优先设置平交道口设施。建设成本负担原则按照《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现有铁路、公路道口关闭和平交道口改造。
第十九条在铁路两侧安装支柱、烟囱等设施,操作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设备,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时,必须保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安全距离。必须遵守这一规定,业主或管理者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在住宿后侵入铁路场所的边界。如果不符合安全距离,业主或管理者必须修剪、搬迁、拆除或切割财产。
铁路两侧500米以内的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屋、塑料薄膜、塑料大棚、防尘网、广告牌等轻物业主,以及垃圾收集点、露天垃圾收集点、空气垃圾收集点等或者管理人员必须实施有效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日常护理、维护和清洁回收作业,防止铁路线路安全受到不良威胁。天气。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线路的检查,前款规定的业主、管理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通知业主、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业主、管理人拒绝或者不予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立即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发生紧急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提前采取应急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二十条禁止在铁路输电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气、天灯等低空漂浮物。
高铁输电线路两侧100m以内、普通铁路输电线路两侧50m以内禁止非法飞行。因安保、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原因确需开展上述飞行活动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是必须的。必须采取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公司。
第二十一条在铁路两侧建设、安装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设立的场地、仓库不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距离的,必须予以纠正,需要变更、停止、搬迁、关闭生产的,必须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发生铁路安全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铁路安全必须做到。紧急情况。铁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与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挂钩。
火车站和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的,铁路运输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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