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地建围墙合法吗,村里林地建房

人民法院通报称,周某在其邻居刘某与相邻农舍之间搭建了围墙,刘某认为该围墙属于违法建筑,向金政府申请拆除,但被驳回,理由是不属于该范围。政府。负责查处和处罚。刘氏不满,将金政府告上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其已履行查处违法建筑法定义务,并判决被告海安市南漠津政府未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律义务。其法律义务。周命令对依法修建的城墙进行检查和处理,推翻了刘的决定,并起诉金政府拆除城墙。


刘、周二人的住宅东西相邻。2005年,周在两个相邻农场之间的一块公共土地上竖起了约1米高、10多米长的南北向围栏。围墙西侧与周先生的农舍融为一体,东侧内衬钢筋砖,实际占地并不局限于围墙本身的宽度。多年来,刘某与周某因围栏题多次发生争执。


2017年12月,刘先生因围墙属于违章建筑,向政府申请拆除。秦政府组织调查后,书面复称,周所筑的城墙并不妨碍刘氏通行,没有必要拆除。刘某不服,以金政府为被告、周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令金政府拆除城墙。


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因相邻养殖场之间修建围栏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的范围,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对此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法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对结构物的定义,事件涉及的围墙属于结构物,且该围墙结构位于城区。由于该村是村庄,属于村庄规划区,因此与事件相关的围栏调查处理责任由南磨村当地政府负责。但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如何处理,必须由当地政府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进行调查确认和决定,法院不能直接确认和处理。刘遂请求法院判决金政府拆除城墙的诉讼,但未获支持。


金政府收到刘某的举报和违法建设查处申请后,书面复并非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和手续作出的书面决定,也未确认复理由。事件涉及的围墙是否违法,因此,金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行政要求,实际上也没有履行其法律义务。


综上,南通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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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须依法履行城乡规划和管理职责。


二审法官郭德兵表示,政府必须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该部门举报或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并组织核实、处理。


郭德平表示,不履行行政职责包括两种情况拒绝履行和不实际履行。虽然拒绝履行一般是明确的,但实际不履行的情况相对复杂,例如不复或无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且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负有某些不受行政相对人约束的“附加义务”。对方的申请.需要执行请求,但请求失败。本案中,刘先生对处理相关围栏有兴趣,而金政府关于涉案围栏不妨碍刘先生出行、实际上不需要拆除的回应,不符合行政或法律思维,其复格式本法律规定尚未得到遵守。这与“以回信、回电名义行使实际行政权力”类似。综合考虑程序和结论,判断事实上并未履行法律义务,因此如果刘先生对程序不服,他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虽然这是一起孤立事件,但它反映出当前一些基层政府部门行政工作缺乏专业性、规范性和严谨性。”郭德兵谈到一些经常发生冲突或对方有重大利益的领域时说行政机关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尽可能详细地解释决定理由,严格解释法律,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增强合法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效减轻对方责任,化解投诉,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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