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不服济南,竟敢在短视频辱骂法官?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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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对张某某、王某某对杜因持续侮辱、诽谤、威胁法官,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判处罚款,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院个人贷款纠纷案原告张某某不服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张某某自2023年2月开始在抖音发布多条视频,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威胁。


张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干扰民事诉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款6万元。


王某某是济南市莱芜区法院个人贷款纠纷案被告人,该案判决生效后,他于2023年4月在抖音上发布多段视频,侮辱、诽谤法官。


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干扰民事诉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王某某十日。将处以30万韩元的罚款。


一般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


司法权不容亵渎!


合法利润不容质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进行诱导、侮辱、诽谤、威胁或者侵害的行为。诽谤司法人员是严重行为,这是破坏行为。你肯定会受到民事诉讼的惩罚。


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使用武力、威胁或贿赂阻止证人作证,或贿赂或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责令清点、保管的财物或者被冻结的财物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鉴定人、讯人员、行政助理等进行侮辱、诽谤、诽谤、殴打、打击报复。


以攻击、恐吓或其他方式干扰法官履行职责的行为。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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