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对于新聘公职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方法细则的题进行详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聘公职人员的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国家机关按照《公职人员录用条例》规定录用的、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任公职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新聘任的公职人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职责,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新任公职人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还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2章修炼
第五条招聘机构必须加强对新任公职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任公职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方法等进行培养教育。确保您尽快获得该职位的资格。
第六条招聘机构应当根据岗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职人员的岗位职责,支持其尽快熟悉工作,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聘机构必须安排新录用的公职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初步培训,并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业务培训和现场培训。新入职的公务员必须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新聘任公职人员试用期满,必须对其德、能、勤、绩、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试用期结束后30天内进行评估,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进行评估的,情况解决后30天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训的情况也应当纳入试用期结束的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每日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任公职人员试用期结束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等级和不合格等级。
第十条申请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的人。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职责。
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具有良好的品德,诚实,有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新聘任的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任职资格
缺乏思想政治素质的人
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完成职责。
工作责任感或工作方法不佳的人
品德差、不诚实的人。
第十二条新任公职人员试用期结束后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新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概述和工作汇报。
所属部门、单位必须对新任公职人员进行考核,并就考核结果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根据综合评价、年度评价、试用期满评价确定试用期评价等级。
及时向新录用公务员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
员工因病、事假缺勤超过40个工作日的,试用期顺延至缺勤天数补足后进行考核。员工后一年半内不补工作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如果妇女在怀孕、产假或哺乳期间没有工作,试用期将顺延至未工作的工作日数结束,然后进行评估。
已送审但尚未结案的案件,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被判处重刑以下刑罚,仍在刑期内的,缓刑缓刑直至刑期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满后,有其他影响试用评价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取消招聘
第十五条新录用的公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聘用关系
如果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不当,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更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方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参加国家法院考试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肯定有比降职更严重的制裁。
如果您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存在公务员法规定的解雇事由时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已办理招聘审批或报名手续的人员,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招聘工作将被取消。
第十七条新聘公职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解除聘用。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职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撤销任用,应经中央机关审查同意,报中央公务员管理机关。省级以下机构须经省级机构审批后报中央机构,地方各级机构的注销、审批和报告按规定办理。办法由地方公务员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新聘任公职人员的解聘期限自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计算。招聘机构应当自作出取消招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被取消招聘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被取消任命的,自批准之日起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在取消聘用后九十日内重新聘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用人部门后三十日内将档案移送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保存。行政人事档案移交规定;90天内未录用或重新录用的单位不符合保存条件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档案移转。对于流动员工。
第二十三条新聘公职人员被取消任职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新任公职人员对撤销任职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新审查或者提出异议。在审查或上诉期间,取消就业决定的执行不会暂停。
第5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必须安排到原聘用的岗位上,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课外学习。规定的职责。根据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不得申请其他组织的公职,不得在公司、组织就业。
第二十七条情节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职人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法适用之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之新录用人员之试用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制度有哪些规定?
新进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公告-试点实施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党委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人民团体人事部门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部门人事局
《新进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向你们公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1年5月25日
中文名字
新进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用、
发布日期
2011年5月25日
文件编号
人社部发[2011]62号
生效日期
2011年5月25日
公务员录用条例公职人员法公务员考绩新任公职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进行试用、试用期通知新任公职人员法试用期管理标准新聘公职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进行试用、试用期通知试用期新聘公职人员试用要求新聘公职人员试用期相关办法新聘公职人员试用期管理
通知
新进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公告-试点实施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党委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人民团体人事部门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部门人事局
《新进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向你们公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1年5月25日
细节
国家公务员管理局近日在其发布了《新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方案(试行)》。办法规定,新任公务员试用期满,必须对其德、才、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录用。取消。它将被取消。品德低下、不诚实的人被归类为不值得的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聘公职人员的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国家机关按照《公职人员录用试行规定》录用并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任公职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新聘任的公职人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职责,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新任公职人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还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训练
第五条招聘机构必须加强对新任公职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任公职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方法等进行培养教育。确保您尽快获得该职位的资格。
第六条招聘机构应当根据岗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职人员的岗位职责,支持其尽快熟悉工作,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聘机构必须安排新录用的公职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初步培训,并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业务培训和现场培训。新入职的公务员必须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新聘任公职人员试用期满,必须对其德、能、勤、绩、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试用期结束后30天内进行评估,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进行评估的,情况解决后30天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训的情况也应当纳入试用期结束的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每日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任公职人员试用期结束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等级和不合格等级。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合格
-一。他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内法律法规。
-2。必须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完成职责。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良好。
-4.品德良好,诚实自律。
第十一条新聘任的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任职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差的人
-2。如果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且无法完成职责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方法不佳的人员
-4.品德差、缺乏诚意的人。
第十二条新聘任公职人员试用期结束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新任公务员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总结和工作汇报。
-2职工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评价,并就评价结果写出意见和建议。
-3。用人机构根据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试用期考核的情况确定试用期考核的次数。
-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新任干部。
第十三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
-一。员工因病或事假缺勤超过40天的,试用期顺延至缺勤天数补足并完成考核后。劳动者后一年零六个月内不补工作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如果妇女在怀孕、产假或哺乳期间没有工作,试用期将顺延至未工作的工作日数结束,然后进行评估。
-2、已收到复审申请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审结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处分较轻且仍在处分期限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
-4、法律规定的其他影响试用期结束试用评价正常实施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公职人员试用期合格并考核合格的,聘任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评定该职位的等级。聘用期限和等级期限自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聘任的公职人员试用期满未考核的,不予等级。
第四章取消招聘
第十五条新录用的公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聘用
-一。如果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不当,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更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2。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考试、体检、考核等方面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
-3.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4.必须受到降级以上的处分。
-5。如果您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解雇事由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已办理招聘审批或报名手续的人员,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招聘工作将被取消。
第十七条新聘公职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者,不得申请解除聘用。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职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任用,须经中央机关审查同意,报中央公务员管理机关;直属机关取消任用的,须报中央机关。省级机构的撤销,须经直属机关审批后报中央机关登记;地方各级机构的撤销,须经审批后批准或报告。按照当地公务员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新聘任公职人员的解聘期限自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计算。招聘机构应当自作出取消招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被取消招聘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被辞退的,自批准之日起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在取消聘用后九十日内重新聘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用人部门后三十日内将档案移送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保存。行政人事档案移交规定;90天内未录用或重新录用的单位不符合保存条件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档案移转。对于流动员工。
第二十三条新聘公职人员被取消任职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新任公职人员对撤销任职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或者提出异议。在审查或上诉期间,取消就业决定的执行不会暂停。
第5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必须安排到原聘用的岗位上,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课外学习。规定的职责。根据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聘用的公职人员不得申请其他组织的公职,不得在公司、组织就业。
第二十七条情节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职人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部门和服务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的试用期一般为一年。具体开始时间可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或晋升规定确定,一般在入职后立即开始。
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必须完成交给的各项任务,并接受领导和同事的评价,以确定自己是否适合该职位。
如果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并通过考核,即可正式成为公务员。如果试用期内表现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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