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真相揭秘,难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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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和学前班、小学附属幼儿园。法律。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儿童收取幼儿教育费,对于在园住宿的儿童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营业服务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幼儿园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并经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或者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者调整公办幼儿园托儿费用标准的意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制定或调整具体项目收费标准;


现行收费标准及申请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范围,以及每年收费金额及调整后的收费增减幅度;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和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物价部门、财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用标准按照年平均保育教育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


幼儿教育费用包括以下几项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维修费和其他正常幼儿园运营费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运营费用及其他非正常园林运营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托育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托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合理确定,并报报当地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对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幼儿园的相关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法登记证明和幼儿园经营许可证;


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其他正常园林费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运营费用及其他非正常园林运营费用;


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数、生均保育教育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而收取和管理的费用,应当遵循“家长自愿、实收、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幼儿园一起收取。托儿费。


幼儿园服务收费和收费项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经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保育费、住宿费、服务费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中介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除托育费外,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殊班、兴趣班、课外培训班、亲子班等特殊教育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额外费用。他们不得以任何与幼儿园入学相关的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赠学费、学校建设费、教育费用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公益捐赠法》和社会捐赠教育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自愿向幼儿园捐赠资助学费。


第十四条幼儿园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托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第十五条儿童因故退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教育费用和教育费用,向儿童家长退还一定金额的预付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残疾儿童,应当酌情减免托儿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托儿费、住宿费,应当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核,并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财政据或按财务隶属关系的省级财政部门。民办幼儿园收取托儿费、住宿费,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统一印制的税务发。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法定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者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企业投资兴建中小学是否有税收优惠?

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学校教育、科研的应税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2、小学办企业对外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发生亏损的,可以在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内部分或全额退还已征增值税。


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补贴政策?

新法施行后,国家从顶层设计层面针对民办学校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实施措施和细则。核心内容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分类管理。营利性意味着经营和赚取利润。在现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有以下相同点和不同点


1.收入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获取办学利润,办学余额全部用于办学。也就是说,如果办学目的不是为了盈利,它仍然可以盈利,但不能分配红利。作为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归民政系统管辖。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获得办学利润,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作为营利性组织,登记管理集中在工商系统。


2.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由市场调节。


3.支持


民办学校用电、水、煤气、热力实行与公立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学金、租赁、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励、捐赠等方式。激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措施。


4.税收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指出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免税资格后,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土地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通过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政策提供土地。


四、国家有哪些政策支持农村幼儿园?

2011年以来,中央安排“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励补贴”,支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央设立的补资金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做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励补贴。


此外,符合办学条件的农村幼儿园在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幼儿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的教育劳动收入,免征营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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