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通报」原配离婚后起诉“小三”案,著名律师解6大关键题

日前,周早上海报道,“上海一男子正与两个‘妻子’打交道,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他能否起诉‘小三’,要回财产?”文章讲述了一个男人的故事。上海男子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竟然找了一个与自己妻子相似的女子,并通过窃取她的个人信息,成功取得离婚证后,与第三者“结婚”。”跟第三者交往了五年,买了房子、买了车、生了孩子,而原配妻子却浑然不觉。


此时,该男子向自己的两个“妻子”坦白,与第三者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将财产和车辆交给了第三者,并“离家出走”。本来,妻子不服,向上海博山法院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第三被告须向原告原配妻子和原告支付房屋交易费97万元、车辆交易费7000元。


照片和文字不相关


文章发表后,读者留言并提出不少题。如果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为什么婚姻会无效呢?如果正妻“离婚”,因对方有离婚证而与第三者结婚,婚姻登记部门会负责吗?对于冒充别人妻子想要离婚的女人,我们该如何对待?男子非法离婚后与另一女子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第三人所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有读者建议婚姻登记机构应与时俱进,引入人脸识别技术,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


针对其中的诸多题,小编与婚姻登记机构进行了对话,并解了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周毅律师、北京观涛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豪律师、上海杰华律师事务所王文渊律师的提。


题一妻子“离婚”5年,婚姻登记机构有责任吗?


昨天下午,小编走访了市婚姻登记中心。接待处,接待员递给编辑一张《离婚登记通知书》,并表示离婚登记必须在周一至周四上午8:30至10:00期间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在这份通知中,小编确认,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之一是“双方提供的原始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双方必须同时向一方有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我在演戏。”


编者如何保证双方文件真实有效?我应该去找公证人伸张正义吗?


工作人员不需要。验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编者有想见的人吗?


工作人员当然,因人而异。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签字。您需要验证证书是否与持有者匹配。


编者宝山区法院日前判决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向一名与妻子长得很像的女子提出离婚。这种情况在婚姻登记处看不到吗?


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证件的真实性。您的脸和照片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您可能没有注意到它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你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任仍然是对方。


葛志豪律师离婚和结婚都必须坚持诚信原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首先必须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是本人的信息。文档;


其次,作为婚姻登记机构,还负责审核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调取相关信息。然而,登记员的职责一般仅限于审查证书和材料。如果双方提供相似的外表且实际情况不允许进一步审查和核实,登记官将不承担“假离婚”的后果,法律后果将由双方承担。


王文元律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构及其婚姻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将采取相应措施。”一、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


本案中,朱先生与一名冒充卢某的女子前往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但是,婚姻登记机构未履行审查职责的,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珠伊律师本案中,婚姻登记机构实质审查不严,必须依法撤销原离婚登记。如果受害人遭受直接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题2如果我在不知道某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他结婚,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婚姻?


王文元律师重婚产生的所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由原配妻子和周先生共同所有。根据现行法律,没有配偶的妻子无法获得保护,必须归还朱先生捐赠的所有财产。


葛志豪律师结婚和离婚都是具有强烈个人特征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体系中,禁止重婚,保证婚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因此,如果婚姻被宣告无效,其效力从一开始就适用于当事人,如果因婚姻无效而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或其他权利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周毅律师我个人认为,本案中的第二个“妻子”并不是很无辜。从法律上讲,她可以寻求财产损失和精神赔偿。


题三本案中,男方是否犯有重婚罪?女性打官司应该如何进行?


顾志浩律师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一种犯罪,强调行为必须是连续的、稳定的,和主观的。故意的。如果案中男女确实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并企图通过非法离婚来达到再婚的非法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就涉嫌重婚。犯重婚罪的,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文元律师重婚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有配偶,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无配偶一方在未确实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结婚或者同居的,无配偶一方不犯重婚罪,有配偶一方不犯重婚罪。本案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的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的人而与其结婚的,处以下有期徒刑固定期限不超过两年。”或面临刑事处罚。”


周伊律师如果一名男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则构成重婚罪。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事件或提起刑事诉讼。


Q4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所生孩子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周毅律师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一个男人和一个非婚生孩子互为对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人。


葛志浩律师与自愿结婚有区别,导致法律效力与无效有区别,但孩子是无辜的。无论儿童属于哪一方,其个益与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王文元律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非婚生儿童。”“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孩子独立前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非婚生子女还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和监护权。亲生父母依法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Q5如果我代我离婚,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葛志豪律师如果冒充他人申请离婚,给对方无辜第三人造成损害,其行为涉嫌与婚姻的男方构成共同侵权。他还必须是受骗妇女损失赔偿的连带责任方之一。如果冒充者有其他非法目的,则可能涉及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


周毅律师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取决于是否涉及财产。在其他情况下,这不是刑事犯罪,但您必须对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移除损坏、道歉和赔偿损失。


王文元律师该女子按照周先生的指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法律不承认通过虚假身份取得的婚姻登记实际上具有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之后,朱某和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保持着关系。该女子明知朱某的行为违法,且配合实施这种不当行为,因此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题六您对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漏洞有何建议?


葛志浩律师婚姻登记不能只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实质审查。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和升级,人脸识别等技术可以帮助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但这个题不能简单地依赖登记部门。关键是尊重当事人的诚实。


王文元律师婚姻登记关系到公民的身份权利,具有人身权利的性质,进而影响财产权利。为防止离婚纠纷频发,婚姻登记机关正在加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包括完善技术条件,核查申请人身份验证文件的真实性、与申请人所持证件信息的一致性。减少婚姻登记缺陷,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诉讼权等权益。


周毅律师建议婚姻登记机构建立独立的调查室,可以对婚姻登记和离婚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签名进行核实,并从尽可能多的角度进行实质审查。民政部门和法院的婚姻信息至少要与户籍部门沟通并及时更新。它增加了您的伴侣注意到您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一、虚假诉讼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虚假诉讼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律义务,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认定有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依照规定处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什么是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无力偿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资产已提交法院拍卖程序时。


3、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以政府规划拆迁区内居民为诉讼对象的家庭分割、财产继承、变卖案件。


5.在离婚诉讼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配偶一方在法庭上裁决的债务案件数量异常多。


6、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7、其他可疑事件。


3、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有一些共同点。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或者恶意,行为违法。


二、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获取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为目的时。


3、行为人利用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也掩盖了其手段。


4、行为人的非法目的能否实现取决于法院的管辖权和执行力,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然而,两者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不同之处


虚假诉讼的参与人是原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是一方当事人。


虚假诉讼是共谋性和非对抗性的。虚假诉讼是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双方并不存在冲突,即使属实,也是达到其目的的“虚假”对抗。目的。混淆法院和法官的恶意诉讼行为,一般都是片面的,不涉及两方串通,因此仍然是对抗性的。


侵权对象不同。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并不侵犯诉讼对方的权益,而是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虚假诉讼的共谋者是非法利益共同体,侵权的对象不能是对方,而只能是第三人。恶意诉讼的对象一般仅限于诉讼当事人而非第三方。


在虚假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诉讼标的物、事实和证据纯属虚构。另一方面,在虚假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恶意诉讼是滥用起诉权的一种。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