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韩中斗争法庭“法官+调解员”合作解决赡养费纠纷

12月7日,汉中市南京法院少年庭庭长郭桥与特邀调解员范明山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理论与法律结合,情感与理性结合。共同解决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0年4月,邓甲、邓乙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人到区管办协议离婚。他们约定,女儿小洁由她的父亲邓阿和她抚养。邓妈妈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协议离婚后,小杰随父亲邓甲生活,但邓乙未支付约定的赡养费。小杰将案告上法庭。


子女抚养纠纷涉及的情感关系很复杂。如果冲突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可能会对您的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接案后,为了有效化解矛盾,郭法官迅速将案件指派给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潘明山进行诉前调解。起初,被告人邓某义拒绝参加调解,声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小杰的赡养费。调解员立即将情况报告给法官,法官立即加入调解,并向邓毅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告知双方父母,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双方的法律义务,以及一方是否与孩子生活在一起。无论您是否离婚或您的父母没有经济收入,都不影响承担这一法律义务。邓牧仪听后透露,离婚后,她重新组建了家庭,并有了孩子。我有收入,却无力支付赡养费。考虑到这一点,调解员坚持争议解决、冲突化解的原则,“继续”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邓阿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理解。另一方面,邓乙也能了解当前的经济形势。困境或许是暂时的,但缺乏母爱对孩子的影响却是永久的。


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同意减少邓乙的赡养费1万元,邓乙分期支付剩余费用。邓A和邓B表示,今后双方将相互配合,积极协商,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弥补孩子情感上的缺陷。至此,本次调解工作彻底完成。


法院提醒,“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别无选择,只能以缺乏经济能力为借口承担和履行作为父母的抚养子女的义务。”


作者王霞


审稿人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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