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劳动仲裁时效,别忘了,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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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权利的制度,法定期限届满,原权利人即丧失权利,使长期持续的事实状态合法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事先经过仲裁程序,劳动者必须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仲裁时效而造成损失。


事件简介


王先生于2001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与某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王先生于2017年8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王先生于2018年9月27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0月9日,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符合仲裁资格为由发出驳回通知书。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其工作期间未领取的年假工资。医院对王女士的索赔申请了诉讼时效。地方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申请必须在雇佣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21日终止。王先生于2018年9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医院诉讼时效已过,王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王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已中止或终止,驳回王先生的上诉。


法官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在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免除权利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止。自中止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将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事由解决之日起继续计算。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作出。


尽管医院在工作期间从未拖欠年假工资,但王先生并未向医院主张权利,也没有及时申请仲裁行使权利,反而提起仲裁长达一年多。坚持说。在诉讼中,院方声称其主张超出了仲裁时效期限,而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已中止或中止,故其诉讼不能得到支持。在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个人性质,仲裁时效为一年。防范因仲裁时效届满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保障您的权益。


作者王凤伦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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