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的题网上都众说纷纭,那么南平大叶黄杨绿篱种植的题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就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美化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规划》。根据《国务院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该措施包括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生活形态的城市用地。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整合资金用于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绿色空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城市绿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和维护。捐赠、收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绿地、树木的冠名权。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地建设的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规划,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管理范围、控制指标和布局原则。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实行绿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并公布各类绿地管理线。打开。
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众需要不能随意调整绿线的,城乡规划部门必须听取市园林局的意见。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报原审批机关。
规划绿地总量不应因绿线调整而减少。因绿线调整而减少规划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必须补充附近同级别、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绿线以内的土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批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的性质、用途,不得破坏绿线内土地的地形、地形、水体、植被。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搬迁。
第八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按照绿色环保要求,均衡布局和建设公共绿地。加强公园、广场等绿地建设。
公共绿地建设要以适宜场地的树木为主,以植物造景为重点,合理布局乔木、灌木、花草,以城市树木、城市花卉和县城树木、植物为主。全县花卉苗木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建成使用后,不得随意改变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
第九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绿地。附属绿地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绿地附属工程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报批。按照主要施工程序审批建设项目附带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园林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竣工审批组织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市园林管理部门参加审批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扩建道路,必须按照有关行道树种植技术规定种植行道树。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的宽度必须满足行道树种植和生长要求,行道树种植必须满足行车视线、行驶距离、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要求。
种植新的行道树或新建管道、设施时,必须保证树木与管道的距离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有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铺设遮荫树、绿地屏障、草坪。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维护目标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尚未搬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或者申请的绿地,由当地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或者实施管理单位。
住宅区绿地实行独立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的,由各业主共同负责,由受托单位负责。
其他类型的绿地由业主或管理者负责。
前款规定的城市绿地以外的城市绿地维护目标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维护目标。
城市绿地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绿地维护技术标准维护城市绿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绿地临时占用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占用,并在场地设置公告栏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人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清理场地并恢复原状。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组织修复的,由占用人承担修复费用。造成城市绿地及其设施损坏的,占用人必须依法赔偿损失。
因抢险救灾、应急处理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占用绿地,并应当自占用绿地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占领日期。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维护人员应当按照树木生长状况和国家、省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定,定期修剪树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植、砍伐树木。因城市重大建设或者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植树木的,必须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树木不值得移植,可以向市园林管理部门申请砍伐。树木因移植而被砍伐或者死亡的,必须按照树木数量的3至5倍,在市园林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植。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损坏树木、花卉、草坪、树篱和其他植物;
垃圾倾倒、堆放、焚烧、污水排放、垃圾填埋和水体侵占。
挖土、采沙、采石、耕地、饲养家禽、牲畜或者其他动物;
驾驶、停放车辆、不使用车辆、露营、游泳、钓鱼、违反规定非法设置报亭等。
损坏护栏、招牌、地面铺装等绿化配套设施。
未经许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施工的。
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绿线内的土地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没收作业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期限期满未清理恢复原状的原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未经许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施工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前项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城市绿地维护责任人不履行维护职责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维护职责的,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移植树木或者非正常修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砍伐树木或者因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树木评估价值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评估金额50%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纠正措施,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处100元以下、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N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