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的行政罚单,铜梁的行政罚单在哪里办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重庆市铜梁区重庆惠良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捆尖笋不符合标准,对该商户罚款5000元。


现将核查处置完毕通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当事人重庆慧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重庆市铜梁区宝州蔬菜种植合作社生产尖头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5日,规格为计量标准。抽样编号GZJ208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抽查中不合格食品的检查及处理


2023年6月6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汇粮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宝珠蔬菜种植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将第A23SZ02334号《检验报告》分别转发给重庆汇粮食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铜梁区宝珠蔬菜种植合作社,当事人均未表示异议。现场查处发现重庆惠良食品有限公司同批次竹笋382公斤不合格,经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批准导演。该局在现场查获竹笋382余公斤。对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笋苗不合格。


2023年6月6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惠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尖笋的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本批次共生产尖笋8个,规格以体积和重量计量,销售价格24元/公斤,商品价格960元。除用于取样的18公斤外,其余382公斤尖竹笋也被我局依法没收。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2023年8月17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办公室对重庆汇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尖头笋行为的处罚依据及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20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超出范围或者超过限额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2、没收重量超过382公斤的尖竹笋。


3、罚款5000元


4.原因调查及纠正


据重庆汇粮食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铜梁区宝珠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查结果显示,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超标,原因如下


1、人为原因经调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中二氧化硫含量超标,同时脱硫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控制脱硫时间,导致在缺陷中。超过。


2、设备原因未使用萃取器。


3、体制因素食品安全人员关键节点控制不到位。


确定原因后,重庆惠粮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认真开展整改。


1、技术措施完善工艺节点,对重庆市铜梁区保酒蔬菜种植合作社进行监管,严格控制原材料采购,防止二氧化硫残留超标,只储存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严格主要生产环节控制点管理,防止二氧化硫残留超标。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的宝珠蔬菜种植合作社购买了无锡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硫快速检测试纸条进行快速检测。严格控制出厂检验过程,防止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生产完成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批量出厂对外销售。


2、管理措施督促重庆市铜梁区宝珠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明确关键环节食品安全人员的工作职责。按照改进后的生产流程,设置三名食品安全员,第一名食品安全员负责原料采购和快速脱硫检验,第二名食品安全员负责添加剂使用和检测。质量。管理三名食品安全官员负责测试和检查货物。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产品,重庆市铜梁区宝竹蔬菜种植合作社重新制作了尖笋产品,并于2023年7月31日送检。受检产品二氧化硫残留指标一致。同时,按照国家标准,重庆市铜梁区宝珠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执行员工日常考核、原材料采购核查和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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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重庆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改变风俗习惯,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管理和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本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施行。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必须对管理人员、职工、学生、居民、居民等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监护人负责教育和监督未成年人和其他受限或无行为能力的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在鞭炮禁放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励。


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


渝北区两路镇、龙溪镇、仁和镇,巴南区鱼洞镇、南泉镇、李家沱街道;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区域。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本条前款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划为禁止区域,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政府在该区域实施前三个月宣布该禁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将批准的禁止区域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规定施行前,其他区县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有关区域禁止排放的决定继续有效。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区内生产、销售、燃放、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在禁止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法人或者个人生产、销售鞭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鞭炮、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负责任的。


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团体或者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伤亡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责任单位给予培训。或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为能力受限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拒绝、干扰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依法追究其行为及其后果。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施行所产生的罚款、没收收入,按照规定归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全国性或者地区性大型庆祝活动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本条例具体适用中的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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