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实践来看,配偶一方因贪污公司财产而被指控贪污公职的现象屡见不鲜。夫妻公司往往存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管理不完善、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不清等题,导致司法判决存在争议。王律师认为,将这些情况全部视为犯罪或者不全部视为犯罪可能有失偏颇。可以通过例子来详细分析。
一、案件事实
胡董事长为A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70%)。2011年,A公司聘请胡某的妻子田女士担任公司销售经理。
2013年初,夫妻俩因感情矛盾准备离婚。胡同意赔偿田300万元,但田没有接受。
2013年4月,为了配合房产销售,A公司决定进行户外广告,由销售经理田某负责。田某联系了B广告公司,B公司开出了90万元的广告费。以田某需要从公司提取现金为由,将广告合同金额定为120万元,并提出另外30万元扣除税款后以现金返还给田某,B公司同意。随后,B公司将密封好的合同交给田某,田某将广告合同交给A公司总经理兼丈夫胡某审批,胡某阅读并签字批准。A公司随后根据合同进度支付了广告费,B公司在扣除10%税后将27万元存入田某的银行账户。
随后,公司在年度例行审计中发现这笔广告费存在异常,公司其他股东也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此事。
2.意见争议
对于妻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丈夫控股公司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田某的丈夫胡某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享有公司的部分财产,且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田某提取的资金实际上属于田某共同拥有的家庭。和她的丈夫胡。尤其是,当丈夫承诺给予300万元离婚赔偿金时,全某却提取了27万元,这实际上是胡某承诺的离婚财产的变通获取方式。田某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视为一体,认为自己所拿走的财产是他应得的。主观上没有贪污公职罪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持有A公司控股权,但A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持有他人股份,公司财产不属于股东个人财产,因此两者不能等同。田某向公司追加支出的30万元,侵犯了A公司的财产利益和全体股东的财产权,已构成贪污罪。
3.律师意见
王律师认为,判断夫妻一方作为股东侵占对方公司财产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存在的不少“妈妈店”的情况下,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公司财产与共同财产混淆,家庭费用因公司无法证明而由公司承担。财产与夫妻财产是分开的,配偶一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管理完善的公司,特别是股东非夫妻双方的公司,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产权。配偶一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取得公司财产且数额较大的,符合商业侵占罪的侦查要求。
本案中,田某被指控以公司销售部负责人身份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充分了解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身份,虚增合同金额,侵占公司资产27万余元。会计上被侵犯的不是胡丈夫的财产权,而是A公司的财产权和对夫妻财产的控制权。这是因为,未经正当程序,例如股息,胡丈夫显然无权从公司提取资金。全某具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并以虚假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超出了立案标准,构成贪污罪。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独立。田某贪污公司财产,造成公司财产下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降低公司偿债能力,间接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公司信用。当然,全先生的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离婚财产,但这种动机并不影响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断,可以与直接、故意“侵占”公司财产的案件区别开来。句子。
综上,全女士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其丈夫控股的公司财产,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破坏公司管理秩序,构成贪污公职罪。
-多于-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得无故影响他人。
妻子可以花丈夫的。一般来说,妻子和丈夫应该互相学习,互相照顾。例如,如果你的丈夫工作很忙,他无法照顾你的家庭。如果妻子照顾家庭、照顾孩子、做饭、打扫卫生、照顾老人,这就是她的生活成本。你必须用你丈夫的来花。
本来,妻子和丈夫住在一个房子里,当家里需要购买很多生活用品时,妻子花丈夫的很正常,因为她一般更照顾家庭。吃饭不用太懒,花老公的,才能吃得舒心。夫妻要共同贡献、共同享受、共同配合,才能让家庭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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