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红星新闻编辑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文件发布。“适应传染病防治新阶段的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法”、“事件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等部门坚持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依法依规维护疫情防控和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国家刑事政策。它结合了慷慨和严厉。
最高人民检察院资料图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实行“乙类”,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且违反检疫传染病预防管理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据说有。对本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再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32条规定的检疫。法律。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将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各办案机关必须立即依法解除强制拘留,查封、没收、冻结涉案财物的,必须立即解除。依法。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破坏敬老院、社会机构等重点机构检疫秩序,从事假冒、走私、操纵传染病相关产品价格等严重行为的必须依法严惩犯罪及其他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情轻微刑事案件,协调化解矛盾,减少抓捕数量,注重起诉,注重拘留,统筹抓好追溯管理,注重恢复社会秩序,注重社会宣传。实施量身定制的刑事司法政策。办案需要和谐、稳定。
红星新闻编辑注意到,此前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司法机关纠正那些被指控散布Omicron的人。
2022年12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部刑事部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员的黄应生表示,自从对他实行防疫政策以来,现在已经调整了,涉疫情案件的处理也应相应调整。过去一些与疫情有关的案件,比如在管控期间隐瞒出行行程、擅自外出但并未造成疫情传播的人,现在已经不适合定罪处罚。对无效案件,应当终止审理、审查、侦查,不起诉、无罪或者驳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胜在接受红星新闻编辑采访时指出,干扰COVID-19疫情防控的行为,是按照刑法和立法规定进行的。如果2023年1月8日之前尚未进行审判或尚未作出判决,刑法旧有的宽大追溯原则将不再被视为犯罪。但如果法院在此之前做出了有效裁决,这一点不会改变。
红星报编辑张艳良
主编任志江主编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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