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的普及,它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日常生活中,很多家庭都会选择为孩子购买保险作为个人保障和理财项目。如果父母一方是债务人,且没有其他可以以其名下强制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现金执行。购买的保险价值多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就执行异议案件相关法律题的理解提供指导。
【案件评述】赵孝毛是第三人赵某与为某的儿子,为赵某购买了两份金融保险作为共同财产。两项保险单的受益人。后,赵某、易某因未偿还银行金融贷款,且未履行按照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付款义务,向银行申请执行。因赵先生、李先生名下的其他财产中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冻结了两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赵小莫向即墨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因自己不是特定银行的债务人,认为两份保险不予执行,遂向即墨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判决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不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返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赵晓是受益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应属于其父母赵晓和李先生。法院驳回赵晓的诉讼,并准许保险单执行。
【法官陈述】保险作为理财的一种形式,其储蓄和价值不仅在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可以赚取利息和其他红利收入,还在于投保人可以随时赚取投保人的现金价值保险期间内的贷款还体现在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提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因此,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以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为基础的,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扣押、没收、冻结被申请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某些动产和其他须执行或登记在执行对象名下的财产权。因此,涉案保单的现金价值被视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即使受益人是他人,也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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