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个方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重点防范化解八个领域重大风险。
一、要以防范化解政治领域重大风险为重点,坚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定点防范和打击,防止颠覆、渗透、反哺,坚决消除一切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政治安全。
二、要以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为重点,旗帜鲜明开展意识形态斗争,牢牢掌握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三、着力防范化解经济领域重大风险,全面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四要聚焦防范化解中美经贸摩擦重大风险,保持清醒头脑,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引导企业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能力应对经济贸易摩擦。
五、着力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置于全局核心,切实加强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
六、着力防范化解社会领域重大风险,持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保持对黑恶势力严密高压态势,重点抓好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工作。
七、着力防范和化解外部环境重大风险,做好我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企业的海外安全保障,有效引导“走出去”企业提高水平海外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八、着力防范化解党自身面临的重大风险,深入开展纪律教育,让党员干部懂得恭敬、谨慎、守住底线。
二、食品安全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摘要?
1食品安全风险点包括食品来源、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其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规范要求包括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3此外,消费者也有责任保护自己,应注意食品的选择和储存方法,避免食品污染和变质。同时,政府还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都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食品安全会议简要介绍了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会议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食品安全状况首先,会议可以分析当前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包括安全事故、质量题、食品污染等。
2-法规和标准会议将讨论和更新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这些法规和标准适应当前食品安全的需要。
3-监管措施讨论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包括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4-风险评估和监测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以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理。
5、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6、食品安全技术创新推动食品安全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水平。
7、合作与交流加强食品安全合作与交流,分享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共同应对全食品安全挑战。
8、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分析对一些典型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并从中汲取教训,为今后的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参考。
9、食品安全宣传和公众参与通过多种渠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10、总结与展望会议最后对食品安全会议进行总结,展望未来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四、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及防控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清单
1-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
2-加强原材料管理,保证原材料质量;
3-加强工厂卫生,减少病污染;
4-仔细检查产品,消除隐患;
5-建立食品安全体系并管理风险。
五、2021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情况。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需要通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报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规定。回忆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认为需要对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评价建议国务院。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换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换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草案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在其网站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理事会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登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纠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免费查阅。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重新申请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食品新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的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体系。通过信息技术的可追溯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重点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销售量较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管重点。检查。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检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供应商管理、进货检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监督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监督其生产行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委托生产。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储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列入名录的物质。
第二十三条
辐照加工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辐照加工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标识。
第二十四条
储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配备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储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审查受委托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储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强食品储存、运输过程的管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储存、运输食品时,应当如实记录委托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期限自储运完毕后不得少于2年。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储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备案凭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商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服务单位提供清洁消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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