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享」专业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措施

国家职业安全管理令


90号


2017年1月10日,国家职业安全局局长办公室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生效。


2017年3月9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风险,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危险。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险因素分类名录所列职业病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风险集中或者强度,预防、减轻职业病风险危害或者影响的设备、设施、装置。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结构等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内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单位。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条对可能发生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前期职业病风险评估,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职业病风险控制效果,并组织相应审批。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


建设项目中,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作业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业同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职业病风险预评价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风险控制有效性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结合起来。我们出具报告和设计,共同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五条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并在限期内实施。责任范围规定如下做。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决定,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家工业安全局报送。


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为贯彻落实,我们接受下一级人民政府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管理层不能再次委派。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风险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一般、严重职业病风险三类,并对存在严重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进行重大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家职业安全局制定并公布。省级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类和管理清单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管理水平。工作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专业数据库专家必须熟悉职业病风险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以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相关业务背景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出工作建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技术意见并对意见承担责任。


专家库专家实行辞退制度。参与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能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审批,也不能与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互动。在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评估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风险的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公布负责职业病风险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评价的单位。通过公告栏和主页,提供疾病风险管理有效性和建设项目评价结论、审查周期和审查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周期、验收计划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以及职工和工业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相关工作场所的信息。请联系管理层。


第二章职业病风险初步评估


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职业病风险初步评价,并编制初步评价报告。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初步评价报告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及人数等。


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和风险。


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措施和建议。


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风险类别以及拟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进行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时,可以采用工程分析、推理调查等方法,分析、评价建设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职业病风险因素及其影响和危害程度。工作场所和工人健康。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必须采用经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险因素检测结果,在规模和技术上与建设项目类似。


第十二条职业病风险初步评价报告完成后,具有中度、重度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成立中级以上组织机构。具有职业卫生专业背景的中级专业人员具有职业卫生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或者安全技术人员必须对职业病风险初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形成审查意见。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有严重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其他单位职业卫生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评审活动并制定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对最终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报告的可靠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风险初步评估过程必须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审核


未充分识别建设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风险的因素,未分析评价职业病风险对作业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和程度,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对建设项目规划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未进行分析评价,未提出解决存在题的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分析评估不正确


评价结论和评价措施不正确。


其他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等发生变化,职业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报告职业病风险,并重新进行预评估和审查。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五条对存在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设计基础;


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职业病危害分析及危害等级预测


拟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防治性能等分析。


辅助用房及卫生设施的布置


预评价报告中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用情况、防护措施及对策的说明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明细预算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中度、重度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负责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职业病防治。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对职业病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负责人必须组织其他单位的职业卫生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评价工作,并撰写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最终设计的可靠性、客观性和适用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审查合格并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重大职业病风险防护设施未设计或者设计细节不完整的。


职业病收容所的设计没有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改进。


未在职业病风险初步评估报告中采取措施和行动,且未提供充分证据和说明


未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有效性


其他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的情形。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建设。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完成后,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等发生变化、职业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变化重新设计和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你应该这样做。


第四章职业病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题立即纠正。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使用建筑工程前,必须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采取下列职业病风险防治措施


设立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职工健康

一、餐饮公告栏都可以用吗?

是的,餐饮公告板可以用于许多不同的场合。例如,餐厅可以使用公告板来显示菜单、特价、新菜推荐和其他信息;咖啡店可以使用公告板来显示今天的特价饮品、促销和其他信息;酒店可以使用公告栏显示菜单、特价优惠、新菜推荐等信息。您可以使用公告栏显示房间预订信息。信息、会议活动安排等信息。还可以在学校食堂、企业食堂等场所使用公告牌,张贴食品安全知识、营养搭配建议等信息。总之,餐饮公告栏是一种非常实用的信息披露工具,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种餐饮场所。


二、公告栏标准尺寸是多少?

大型广告牌通常高度超过2m,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天花板,或者可能稍短,没有天花板。天花板材料最常见的是太阳能电池板,但也可能是玻璃或不锈钢板。


宽度一般在2.5米左右,但也有一些立式公告牌宽度在1米左右。在计算公告牌的宽度时,必须考虑公告牌内部张贴内容的尺寸,宽度一般为海报宽度的整数倍加上10厘米,以保证海报的宣传空间。您可以更有效地使用公告板。单位广告牌宽度通常小于1m,以横版较为常见。常见规格如600mm-800mm。


三、食品添加剂公示栏怎么填写?

食品添加剂披露部分必须输入明确的信息。首先,您必须列出防腐剂或着色剂等添加剂的名称和用途。其次,需要说明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所用食品的种类和质量标准等。最后,您必须输入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所购买食品的成分和质量,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填写食品添加剂披露部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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