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8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公布醉酒驾驶指导案件,明确司法机关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犯罪人持有的一切证件。经批准的车辆类型的驾驶执照。
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36号案例指导意见,总结明确行政检察案件监督类型、方式和办案规则,指导类似案件监督实践。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公布关于行政检察案件监督专题的指导方案。
小编注意到,这批地图有四张示例。即卢某起诉福建省某市交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查监督案、市人民检察院案。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不服查处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案、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迁行政处罚案检察监督案。正在违法占地上建房的米先生向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检察监督案件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这一系列指导性案例强调了案件等监督在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行政检察工作体现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的领导作用,全面实现行政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再看卢某因吊销汽车驾驶证的执行决定与法律适用不一致,起诉福建省某市交警支队,提起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处罚监督的案件。行政裁定作出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予以纠正,并同意配合有关机关处理该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吊销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汽车驾驶证,是指吊销持有人的汽车驾驶证全部允许驾驶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吊销特定的驾驶证。允许某些类型的驾驶。
本案对于帮助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以及在发现司法判决、行政行为与类似事项法律适用不符时开展类似案件监督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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