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多数夫妻在婚后继续柴米油盐柴米油盐享受家庭的温暖和爱情的甜蜜,但也有一些婚姻因为生活的锅碗瓢盆而蒙上了一层红色的色。当婚姻破裂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心理损害赔偿?这个损失应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丈夫殴打妻子造成身体伤害,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方先生和吴老师经介绍很快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得知,在人前温文尔雅的丈夫吴先生却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曾多次对她实施暴力侵害。传统主义女性庞女士认为,自己已经老了,如果离婚,很可能会成为亲戚间的热门话题,很难再谈婚论嫁,所以尽管丈夫后来诚恳道歉,她还是不肯嫁给他。你努力维持着你们的关系。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一场争吵后,吴先生再次打了妻子。方先生被发现患有六级残疾。
吴老师支付了方老师的全部医疗费,并再次道歉,但虚弱的方老师再也无法忍受家暴的生活。她向丈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事人赔偿她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夫妻必须互相照顾,和睦相处。胡先生并不同意离婚,但在婚姻期间,女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出残害女方的行为,这足以认定两人关系破裂,因此要求离婚。另一位妇女的意见得到支持。同时,吴老师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其严重,侵犯了方老师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对配偶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因此,考虑到吴老师的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包括家庭暴力、方女士受伤情况等因素,最终判令吴老师赔偿方女士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二妻子婚前隐瞒自己怀有他人的事实,丈夫婚后发现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已被接受。
赵老师和李老师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见面后不久,赵先生就表示想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父母又推荐结婚,而且对方条件又好,李先生就同意了。结婚不到10个月,赵女士生下了一个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尚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和他的父母还是很高兴。然而几个月后,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是别人,并就此质妻子。对此,赵先生断然否认。然而两人的关系已经出现裂痕,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争吵不休。最终,李老师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诉讼过程中,证实李先生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对此,李女士补充起诉,要求赵女士赔偿因隐瞒婚前怀孕事实仍结婚的欺骗行为而造成的心理损失10万元。对此,赵女士表示,虽然她同意离婚,但结婚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了,也无意欺骗她,因为她一直以为孩子是她和李先生的亲生儿子。对方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均表达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法院同意。关于精神损害赡养费,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赵先生不属于重婚、与配偶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种损害责任情形之一。家庭成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必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等个人利益的,受害人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受害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需要修复。第八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维护名誉。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其恢复、消除影响并道歉。造成精神损害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并承担民事责任。应受害人的请求,您也可以命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赡养费,由于其妻子赵先生与他人生育孩子,双方过失程度如下,最终综合考虑经济能力等因素后作出决定,责令赵某赔偿李某4万元,以换取精神慰藉。
案例三妻子手机内保存不当视频、照片,丈夫提出离婚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受理。
李先生和妻子高女士是通过网恋认识的,婚后感情比较融洽。但有一天,李先生意外地发现妻子的手机里存有他的私人照片和视频,这些照片和视频其实不适合公开发布,他甚至还把一些照片发给了别人。思想比较传统的李老师受不了,生气了,提出与妻子离婚,并要求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在诉讼中,高女士承认了丈夫的所有说法,但同时对自己的言行表示深深的后悔,并向丈夫真诚道歉,希望两人能够和好如初。
听证会后,法院裁定夫妻俩必须互相尊重和信任。考虑到高女士的行为伤害了丈夫李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夫妻间的信任,高女士表示遗憾并道歉,但李女士明确表示不能这样做。因他原谅并坚持离婚,法院确认双方关系确实破裂,维持了李先生的离婚请求。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高先生的上述不当行为严重伤害了李女士的感情,但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要求。因此,驳回李先生向对方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并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四婚后丈夫有外遇但未同居,妻子提出心理损害赔偿请求未获受理。
刘老师和罗老师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顺利留在北京结婚。结婚三年后,刘女士在家里电脑前加班时,意外发现丈夫与几名异性聊。刘女士虽然没有告知丈夫,但她继续收集相关证据。经过一番努力,她发现丈夫婚后不但与多名女网友聊,还与其中一些女网友发生不正当关系。于是,她向法院起诉丈夫,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并打印出之前获得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单、酒店预订记录等。等待证明。诉讼过程中,罗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目前,刘先生已经提出离婚,罗老师也同意了,这说明双方关系实际上已经破裂,法院也是支持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下列原因之一离婚成立的,无过错方可以单独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家庭成员。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心理损害。这意味着,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即配偶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当事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损害。对此,刘先生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刘先生目前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罗先生对婚姻关系的破裂负有责任,但不足以证明罗先生继续与其他家庭成员稳定生活。因此,刘女士主张,法院不予受理罗女士因婚姻存续期间改变性别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考虑到罗先生在分割夫妻财产时最终有过错,因此又适当分配了一部分财产给刘先生。
法官的建议
关于离婚纠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赡养费,韩国现行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为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抛弃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责任认定具体题的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题的解释》第八条“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受害人的请求,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其赔偿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所谓“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是指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基于配偶的特殊身份,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配偶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并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这种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同时,我们还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首先,为了在离婚纠纷中获得精神痛苦赔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他人同住的人,三是配偶与他人同住的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但同时取得许可与他人结婚,或者未取得许可与他人同居为夫妻,这显然违反了一夫一妻制。我国法律对此有规定。“同居配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另一异性持续稳定地生活的人,不包括一夜情或偶尔发生婚外情的人。同性、异性、常见的不忠行为包括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对配偶实施殴打、束缚、截肢、强行人身自由等手段的暴力行为,造成另一方身心损害的行为。侵犯配偶权利的同时也侵犯对方身体健康权利的行为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剧中男主角的行为。“家庭虐待、遗弃”一般是指一方故意对配偶进行精神上或身体上的折磨和摧残,拒绝承担赡养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义务,或者造成疾病等严重后果。或残疾。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受害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四种法律情况外,还存在一方当事人无法与另一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的特殊情况。然而,如果孩子是因断断续续的性关系或一夜情而怀上的,无过错方也可以在孩子出生后要求精神损害赡养费。由于这种情况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律情况更为严重,对无罪配偶造成的精神损害更大,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题的解释》。能。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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