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近年来,婚姻财产知情权题受到广泛关注,有法律学者建议应将其提升至法律体系,实现男女平等财产权。
近日,“配偶财产权查询”引发社会热议。该报指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申请办理物业管理、车辆维修等事宜。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
目前,韩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姻财产的知情权制度。上述规定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前,部分地区还出台规定,允许配偶一方凭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资产状况。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回应称,上述规定是福建省地方性法规依据民法有关规定保护公共财产知情权的具体实施。该条款保护“她的权利”,但不排除“其他权利”。这项地方立法有何实际考虑?如何准确理解地方法规的价值和意义?如何立法规范配偶财产知情权制度?
为此,澎湃新闻邀请法律专家撰写文章并提供意见。这篇专题文章的作者是厦门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组副主任委员江悦。
“配偶有权了解对方的资产,主要基于共同财产和家庭责任。”姜悦教授在专题审判中重点关注了配偶财产知情权的合法性和法律实践。文章。她认为,在婚姻中,夫妻询对方财产时遭到不公平拒绝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现行法律,如果知情权受到侵犯,配偶一方在不办理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很难获得救济。
蒋悦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共同财产报告制度和法院核查制度,对侵犯对方财产权的行为实行“分割财产或者不分割财产”的处罚。仅适用于离婚诉讼或婚姻期间分割婚姻财产的情况,不适用于一般情况。
“过去20年来,当地法律一直试图澄清并让配偶更容易了解自己的财产。”江悦表示,在福建出台这一规定之前,已有多个地方出台了类似规定允许。配偶一方可凭有效证明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福建省法规规定,妇女可以依法查询配偶的财产。这是因为,法规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她们的地位和义务是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排除或否定丈夫的相关权利,强调妇女依法有权获得配偶的财产,这是保障妇女平等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如果实施的话,希望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予以考虑。”她补充说,她进一步解释了规定,并明确丈夫也有提的权利。
她还提醒,今后《条例》的实施需要注意几个题。例如,必须在必要时谨慎行使询权,并且不得滥用这一权利。同时,通过查询获得的信息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使用,不得违反道德、法规、规章或者用于非法目的。
以下为专题文章全文。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完整的规定公布后,它受到了更多关注。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持有、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房产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查询配偶情况。”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接收财产情况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起草该规定时主要考虑哪些事实因素?今后实施时应注意什么?笔者将谈谈配偶财产知情权的合法性和法律实践。
配偶一方是否有权了解另一方的资产?
配偶的知情权或知情权,是指配偶一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了解、知晓、获取另一方配偶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的权利。作为生活伴侣,丈夫和妻子应该有权了解对方的行为、财务状况以及他们感兴趣的其他信息。如果配偶一方未能支付家庭生活费用,隐瞒收入或财务状况,或者未经另一方同意将相对有价值的资产捐赠给他人,这必然会引起另一方的严重不满。财务题和财产纠纷是夫妻之间常见冲突的核心。这是对夫妻间相互理解和信任的考验,如果冲突严重,可能会导致婚姻危机。
夫妻对彼此名下的财产有知情权,主要是基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家庭责任。首先,夫妻双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因此无论该财产是男女共同管理还是一方单独管理,任何一方都有权了解该财产的全部情况。其次,夫妻应该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平等并不是指男女平等承担家庭开支,而是双方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合理分担家庭开支,避免经济不平等和财产不公。无论是买房、为孩子的教育做准备、投资和理财,还是规划退休,夫妻都需要相互支持、支持,共同努力实现共同的目标。丈夫和妻子有义务在一方有需要时互相扶持,另一方也有法定义务在经济上支持另一方。财产信息固然是个人的私生活,但随着夫妻之间通过婚姻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各自的隐私权被适当让渡,以平衡对方的知情权。在配偶之间的个人关系中是如此,在财产关系中也是如此。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如果像两个蒙面男人一样,都坚持“我的就是我的,与你无关”,怎么能成为真正的情侣呢?同时,我们不能假设夫妻之间的每一段关系都会处于理想状态。如果另一方不诚实并拒绝提供必要的合作,立法授权检查配偶的资产是对一方的合理补救措施。尽量通过财产来解决财产题,避免矛盾升级,影响婚姻。
为什么规定“配偶财产可以依法查询”而不是仅限于“夫妻财产”?这必须从婚姻当事人和接受调查的机构两个角度来考虑。以配偶一方名义登记或控制的财产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依法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二是依法必须是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如果该法案只赋予配偶查询“共同财产”的权力,那么在实践中是不切实际的。就登记员而言,不可能知道一对夫妇共同拥有哪些财产以及一方单独拥有哪些财产。请准确识别婚姻登记时间及相关财产登记信息。
笔者注意到,有专家建议,只有在结婚证规定的登记日期之后才可以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事实上,这种观点在夫妻财产制度下并不合理,除了除了财产制度之外,还有一种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其基础是法律要求婚后的收入必须归双方共同所有。这意味着男人和女人都可以就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以书面形式同意。所有婚前财产均为共同所有,全部为共同所有,部分为共同所有,部分为个人所有。当事人书面约定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上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日期并不是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基本依据。或私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不仅要以共同财产对外支付责任,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还要对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负责按照法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但离婚时,即使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分担比例或法院规定男女双方应承担的还款金额或比例,夫妻双方仍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婚姻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原配偶的配偶偿还全部债务。债务偿还不仅限于原配偶收到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有直接利益。
是否有良好的法律依据赋予您依法查询配偶资产的权利?
配偶一方有权了解另一方的资产,这主要基于三项明确的父母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强调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性别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到目前为止,男性和女性这两个主要群体的进展并不平衡。现实中,男女在行使权利、享受机会和资源方面仍然存在不平等,对妇女的歧视还存在多种形式。婚姻家庭题也不例外,妇女平等权利的行使还存在现实困难。为此,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保护妇女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为共同财产。工资、金、生产、经营、投资等所得;知识产权所得及其他必须为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者除外)。这意味着配偶有权了解婚姻财产。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和财产知之甚少,如何实现财产共有?该法强调夫妻在财产处分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规定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理,一方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协商不成的,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对方的平等处分权。民法第218条还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查阅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必须提供。”不动产登记册是财产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信息,配偶一方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是合理、正当的。
第三,《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我正在做。比如,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财产权”、“妇女对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同等的拥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任何一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不动产和可以共同登记的动产,记录的所有权人、主体、权利比例由妇女确定,如果由妇女确定如果其他信息不正确,您有权申请登记更正或依法登记“妇女依法享有的与父亲共同财产有关的权利和利益。女儿和家庭的共同财产不得侵犯。”此外,还规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申请查询对方名下登记的财产状况,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追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过程中,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和部门。很少或没有责任分割社区财产。”现阶段,这些规定是促进事实上的男女平等、避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措施。
授予检查配偶资产权力的做法
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是任何相关行动或决策的主要依据。配偶一方是否能够获取对方的财产信息,获取的信息是否全面,对他们做出的决定、这些决定的质量和有效性以及他们是否会遭受损失的关键事实因素都有影响。当婚姻结束时,财产会遭受重大损失。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得以实现,爱情成为婚姻的基础,但婚姻破裂的现象却越来越普遍。当婚姻出现脆弱时,人们也善于考虑和计算财产利益。与夫妻白头偕老的时代相比,现在的立法平衡了各方的财产利益,法规显得比以前更加具体和完善,兼顾了形式和实质的公平。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询对方的资产时遭到不公平拒绝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现行法律规定未办理离婚手续,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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