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检查登记,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

不少人对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检查登记的相关题,以及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想必大家都很想知道,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讲解。


一、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完好、清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纸栏、公共广告栏、厨房窗户、路牌、门牌、公交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和电围栏、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垃圾垃圾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如有损坏、陈旧的,安装、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书写、雕刻、张贴。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摊位、堆放物资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餐饮场所、其他场所或者居民的炉灶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面向街道。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批准的土地范围内作业;


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设项目封闭施工;


施工中损坏的道路应进行封闭,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修复;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施工废水经处理后排放。


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移走材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在本市营运的所有陆上、水上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旅客列车、船舶应当关闭车船内厕所。车船内的废弃物应当交车站、码头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客运车辆应有自己的垃圾容器,不得将废车等垃圾丢弃在路边。


运输液体、散装物品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遮盖,沿途不得泄漏、散落。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市区内不准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不准乱扔果皮、果芯、烟头、纸屑和乱扔各种垃圾;


不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丢弃的尸体;


不要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各类机动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


从下水道、河流中清除的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清扫、保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住宅小区、小街道、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景区、小型绿地等公共场所和私家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庭院宿舍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位由市场来的人负责;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废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垃圾。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内的公共厕所、倾倒点的管理、清洁、粪便清除,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应当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卫部门登记,并负责清理、清除粪便。


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公厕由当地村委会负责管理和清洁。


冲水厕所和带浴室的住宅建筑的化粪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化粪池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城市环卫责任区内粪便和各种垃圾的清扫、清扫、收集、运输,厕所的清扫、化粪池的清理,可以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自行选择完成,也可以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完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若委托完成,将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发展煤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支持有关部门组织清洁蔬菜进城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化粪池、化粪池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有废物、含有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细菌的污水污物、工业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部署,定期灭蚊、蝇、鼠、蟑螂,清理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等级。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项目同步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专用环卫车辆停车场、垃圾中转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入住。因建设或者其他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化粪池、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名称阻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拆除、关闭现有环境卫生设施。因施工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和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按照规定标准改造或扶持有关单位。新建、改造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化粪池,由市、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整治。


第二十七条城市街道、居民区、人口密集区两侧,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垃圾桶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达标。设置厕所、垃圾箱、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组织定期清扫、清洁、维护。


商业摊位、建筑工地和临时搭建物的使用者应当设置自己的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收集容器。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业主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清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在城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或者乱扔各种垃圾的,处5元罚款;乱扔垃圾、


倾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大小便、焚烧树叶、垃圾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堆放悬挂物,在城市道路上清洗机动车,修建或者关闭阳台,开办破墙商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美观的。市,将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损坏、拆除或者未按照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公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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