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和刁是多年好友。几年前,刁某承包了一个工程,聘请吕某提供劳务。主要任务是铺设耐磨地板,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截至卢某完成工作时,刁某仍欠卢某299万元人工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吕某要求刁某开具“借条”。“借条”上写着“今天向卢某借了299万元,用于楼面施工”,还列出了借款人和还款日期。后,刁某未按时缴纳款项,吕某也未收款,遂向息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刁某归还款项。
庭审中,刁某表示,自己从未向吕某借过,该欠条是吕某要求准备的,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卢某表示,涉案的不是贷款,而是刁某欠但没有还。由于‘借条’也是刁本人所写,所以刁必须按照‘借条’还款。
在法官的支持下,原告在法庭上改变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用。最终,双方就本案相关欠款的支付金额和期限达成一致,并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
编辑杨占伟记者范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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