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真的旷工,被公司开除,我无话可说。如果我真的表现不好,公司按照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罚我,我也没有怨言。”11月19日,回忆起与王明义的关系,他因公司劳资纠纷向编辑发怒。
由于无法接受公司的解雇,又无法沟通,王明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资关系等费用。
近日,王明义收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作为解雇理由的《考勤管理制度》和《营销考核办法》是民主制定的。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和《营销考核办法》,认定因王明义旷工、缺乏岗位技能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资关系。据此,判决公司赔偿王明义违法解除劳动管理关系38794元。
出席次数未超过11次者,视为缺席。
2019年6月18日,王明义加入某房地产公司。
当你加入公司时,雇佣合同上明确写明你被聘为投资经理,如果你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雇你,并且不支付任何佣金。求职时如提供虚假信息(不限于虚假信息或伪造辞职证明、、户口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3.内部在职期间违反制度三次以上或者违反管理规定三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王明义发出《解聘通知书》,称王明义2021年1月1日至10月13日根据《营销考核办法》第一季度业绩不符合标准。接受公司培训后,他第二季度绩效为0,仍达不到标准,不再适合该岗位。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王明义自2021年4月1日至10月13日共11次缺勤,被判定旷工。规定的时间和他迟到的次数都不计算在内。经公司领导调查决定,解除王明义劳动合同关系。特此通知,您必须在2021年10月15日之前办理好离职手续、业务转让及相关手续。
王明义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在与公司联系中断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经审理,仲裁裁决裁定公司须向王明义支付无薪年假津贴4326元、佣金9388元、解除非法劳资关系赔偿金38794元。
在核实考勤时,不应忽视工人的实际考勤情况。
在执行其他仲裁裁决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其无需支付王明义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庭审中,该公司声称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钉钉考勤及考勤记录,作为王明义先生“累计缺勤11次(视为旷工)”的原因。”正如“解雇通知”中所写的那样。其中,王明义每月的各种不打卡却又补的职场情况。
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即使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上班,在正常时间上班或下班也视为旷工。解决办法是,员工最晚在第二天下班前通过钉钉申请缺考打卡,告知员工缺考原因,并经直属领导批准后转发给员工。人力资源部。逾期未换卡的,旷工一次,并处100元罚款。如果您的直线领导稍后批准更换卡,则不会收取任何罚款,并且仍会记录一次缺勤。换卡信息虚假的,由直接领导扣1分,并减少罚款100元。
公司表示,判断王明义业绩不佳的依据是2021年7月26日签署批准的《营销评价办法》。王明义认为,公司提交的考核办法并不适用于他在采用考核办法之前的工作表现。
一审法院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公司向王明义发出的《解雇通知书》。《解雇通知书》中所述的解除劳动关系及其理由是否真实、合法、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辞退通知书》所载明的辞退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在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中,未到岗即视为旷工,这种行为忽视了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情况,超出了考勤管理的目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做的行为。公司主张王明义旷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均无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无效。
根据该公司提交的《营销评价标准》,明确申请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据此,公司对王明义2021年6月30日前的销售业绩进行了评估,评估方法本身存在逻辑矛盾。另外,销售经理的销售业绩完成情况与市场情况、公司制定的销售价格、营销策略以及工作勤奋程度等多种因素直接相关,公司直接采用季度销售完成情况。作为判断王明义是否适合该职位的指标,该公司引用了“营销评估方法”,因为上述评估方法缺乏基于职位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经对王明义进行评估后,认定其不适合从事该工作,但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未予受理。
法院判决,公司解雇王明义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公司须向王明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794元。
二审法院裁定,《解雇通知书》称公司因王明义违反考勤制度、未完成工作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公司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决定不这样做了。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解雇所依据的“考勤管理制度”是民主建立的,故公司认定王明义犯有“出勤、缺勤”罪。'。其规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和《营销考核办法》,由于双方基于岗位资格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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