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真相揭秘,记者追踪

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每项权利都有主体和客体,如前所述,本文主要讨论权利如何产生、变更和消灭。以民事诉讼制度概念为核心,它不仅包括权利的变化,还包括引起权利变化的法律事实。


权利变更


权利取得是指主体对权利的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事后取得。


首次取得是指独立取得新的权利,而不是基于他人现有的权利。例如,A建造了一座新房子,B向A购买了一套房子。


连续取得是指从他人已有的权利中取得权利,其形式如下。


转让和继承获得以及创造和继承获得。


具体收购和一般收购。


权利变更是指权利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有以下三种情况


主体的改变就是权利的转移。


由于破产,客体发生变化,例如对特定项目的付款索赔,并成为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有效期发生变更,且债权因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而消灭的,债务人有权针对诉讼时效届满提出抗辩,可以拒绝支付或者降低其效力。


权利消灭是指权利脱离主体,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权利完全消灭是指权利客体本身丧失存在,例如丧失、放弃。


权利的相对消灭是权利主体的变化,即权利的转移。


法律事实


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是法律适用于特定事实而产生的法律现象。适用这样的法律足以导致权利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事实,这在理论上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人类行为和非人类行为。


人类行为


人的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法律行为又分为表达行为和非表达行为。


表达行为是指表达特定心理状态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意义的表达。当一项法律行为可以通过单一意思表示而成立时,称为单独行为,例如放弃所有权或行使终止权。如果一项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才能成立,那么该法律行为就是合同。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者统称为物权法。2相对动作和继承动作统称为状态动作。


表达行为是指与心理状态无关的行为,也称为事实行为,例如最初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获得或增加丢失的财产等。


最重要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人类行为以外的事实


人类行为以外的事实不是由人类行为组成的,因此也称为自然事实,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事件领域,即某些自然事实,例如出生、死亡、水果落在邻居身上等。第二种状态是指生死不明、成年、时间流逝、善意、恶意等抽象的自然状态。


司法权利变迁的基本规范模式


综上可见,法律事实和权利的变化存在于“因”与“果”的关系中,而基于这种因与发生的关系,就有了相应的、适用于所有案件的规范模型。虽然比较抽象,但如果读者能够自行整理相关规范关系,对于分析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题会有很大帮助。这一点不容忽视。


司法自治和诉讼制度


一、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自治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独立意志和自我责任在司法领域形成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独立决策权和人格尊严。这体现在民事法律规范的各个方面,如所有权自由、意志自由、合同自由等。其中,合同自由在法律上最为重要,包括合同自由、对方自由、内容自由、方法自由等。基于契约自由的私人法律自治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个人表达和自由市场竞争,更有效地分配和利用劳动力和资本等社会资源。


司法自治原则是通过法律行为来落实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主要机制。建立保证法律行为程序自由、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考虑法律行为实质自由、决策中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法律执业制度的方法,这就是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题。司法自治的精神在于“个人自治”。即个人既然可以做出自己的决定,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我责任”,从而顾及对方的信任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规范,都是为了适当缓解司法自治中“个人主义”与“自我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每项相关规范都必须从这个角度进行审查,然后才能合理解释并应用于特定案例。


2.法律诉讼的概念和要素


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法律事实,是指因意思表示而产生一定司法效力的行为。


根据定义,法律行为之所以是法律事实,是因为法律行为的完成能够带来一定的司法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变化,其次,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这也是法律实践的核心。每一项法律行为都至少包含一种意图表达,以产生司法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不是同一概念,必须严格区分。一个法律行为可以由单个意思表示组成,也可以由多个意思表示组成。法律行为的最小单位是遵循意图。这是一个标志。最后,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产生司法效力,实现司法自治。管辖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能够产生特定司法影响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还包括意向告知、思想告知、情感行为等准法律行为以及抢占等事实行为。扣押非所有财产、追回遗失物品等。此外,理论上也存在所谓的“善意占便宜行为”,但一般情况下对方无意受其约束,因此被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准法律行为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自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特点都是外在表现一定的心理状态,与法律行为相似,因此可以适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和意思表示。以此类推,在一定时间内适用的程度可能会根据行为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


1设立条件法律行为的设立条件大致可分为设立条件和特殊设立条件。前者是所有法律行为所共有的概念,包括当事人的标的物和意思表示。后者是个别法律行为所特有的要求,例如,正式行为必须以特定方式实施,必要行为则以实现目的作为其成立和生效的要求。


2有效性要求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可分为一般有效性要求和特殊有效性要求。有效性的一般要求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标的物具体、合法、相关,陈述合理。后者是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要求,例如附有条件或期限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满足或期限到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的意义在于,前者从总体构成要件中脱颖而出,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为法律行为的核心。效力要求是指为达到预期法律效力而必须满足的其他要求。但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无效就其效力而言并无本质区别。法律行为必须同时满足成立和有效性的要求,才能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力。


3.法律诉讼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视角,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属性行为和状态行为


这种观点是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分类的。产权诉讼可分为债权诉讼、物权诉讼、个人诉讼、合同诉讼、契约诉讼。


这一分类标准是根据一项法律行为是否包含一方或多方意志的表达来确定的。


单方行为是指仅通过一方当事人表达意思表示才能在司法机关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例如以捐赠财产设立基金、放弃所有权、承认非婚生子女等行为。遗嘱、撤回权、终止权等单方法律行为,分为有对方当事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和无对方当事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前者,如撤销权、权利的行使等。解除权,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后者的遗嘱、捐赠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单方面法律行动不仅可以由单个法人实体执行,也可以由多人执行。人们。


合同当双方当事人相互表明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前者称为要约,后者称为承诺,两者是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由于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可分为债权合同、产权合同、亲属合同。


合同行为与大陆地区俗称的合同不同,台湾民法下的合同行为和合同都是所谓的“多方合同”。但与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是由两个内容不同、相反的意思表示的统一而成立的,而合同行为是由多个内容相同的意思表示的统一而成立的。例如,公司的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决议都是向社会而不是向其他成员表达的,其决议具有以下特点。决定由多数决定,一旦决定,所有成员都有权力。


根据上述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看出,法律行为制度提供了允许个人按照法律规范和司法自治原则单方面表达意见或与他人合作的各种机制。它提出了各种法律地位和财产题。在这些法律行为中,合同最有利于满足个人的各种社会经济需要。


4.负担和纪律处分民法规定的两条线任命和监督


有害行为和纪律行为的分类是法学学者创造的技术性很强的分类,贯穿于民法学习的全过程,必须透彻理解,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


建立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产权负担行为以及个人行为和合同,其主要功能是对债务人施加特定的付款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交付标的物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收标的物。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的客体是该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合同、人身行为等)。不动产产权未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动产产权在交付后具有变更权的效力。动产的物权由双方就交付而享有,这是在达成协议时发生的。变更的法律效力。所谓交付合同,就是转让产权和合同。


繁琐的行为和纪律处分之间的区别有两个实际的法律优势。


对于处分行为,适用所谓客体特定性原则,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客体必须特定,并制定物权法或准物权法。对于每个主题。相反,负担行为不受此影响。


有效的处分行为要求有权处分的人有权处分该事项。原则上,所有产权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标的物,并有权处分该标的物。处分无权处分权利标的的,视为无权处分,其效力尚未确定。相比之下,负担行为并不一定要求处置人有权处置。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是单独的行为,每项行为是否成立或有效必须单独判断。处分权是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方式交付标的物,转让方没有处分权,且由于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责任行为,因此转让方不要求任何权利。因此,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无效,则一经成立即发生效力,但转让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目的是让与所有权。转让是指转让人有处分权时所必需的处分行为;否则,是按照转让有关规定将标的物交付、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不具有处分权。目前尚未最终确定,只能由受让方完成。所有权转让只有在满足善意取得的要素时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这表明,将累赘行为与纪律行为分开,有利于厘清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


理论上,对于负担行为与纪律行为的关系,所谓纪律行为的合理性与无因性之间仍存在争议。这是因为一般纪律措施的目的是履行繁重措施所产生的义务。例如,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销售标的物,是为了履行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销售合同导致交货,则也可以称为因果行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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