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一名民警在巡查黄、查处案件时,大胆执法、触犯法律,两次对妇女进行性侵、拉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这一事件令人失望。
辅警在扫黄打非中利用机会进行胁迫和强
2020年4月5日,24岁的辅警刘某在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工作仅一年,与同为辅警的丁某在大场井周边巡逻执法。红塔区凤凰街道。当晚8时许,丁某在大场井16号楼抓获涉嫌嫖娼罪的毛某某,后将毛某交给刘某。
刘先生将带到公安巡逻队进行身份查验,将留在岗哨,并暂时没收了的手机和包。期间,刘先生警告毛,如果不配合行动,将被拘留几天。
当晚11时30分左右,刘、丁将带到出租房,进行现场辨认、拍照、搜查等取证,随后刘又在身边参与了其他事件。处理。
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刘先生把单独带到出租屋,训诫、审,然后双手按着的肩膀,把放在床上。由于毛害怕受到惩罚,他们在刘的要求下发生了性关系。不久之后,刘先生要求毛再次发生性行为。事发后,刘某归还了手机和包。
4月6日凌晨4点左右,向警方报警,称她在自己租住的房间里遭到性侵犯。
入狱4年,上诉被驳回
案发两天后,刘先生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去年4月17日,刘先生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先生犯性侵罪。去年9月29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以查卖淫罪为由,实施胁迫强妇女行为,触犯刑法,犯强罪。柳先生已承认了一些罪行,如果适当的话,可能会受到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刘女士犯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提出上诉,称公安调查的证据与当时的情况不符,自己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性侵,原审判决过于严厉。
受理本案的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判决上诉人刘某采用胁迫手段强妇女,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调取的笔录证据合法有效,通过受害人陈述、身份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证实了案件事实。刘某的供述前后矛盾,其辩护也缺乏相关证据支持。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社会损害程度等,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合理,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玉溪中院去年12月29日的终审判决是原审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由于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本案事实清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编辑/白翎
本文主要是解一些扫黄大概都是几点的题,其中对扫黄大概判几年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一些详细的解释,希望能帮助到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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