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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设一章“合伙合同”,这是关于个人合伙的专门规定,其中很多规定相对于《民法总则》或《民事通意见》都有新的概念,而这条规定文章涵盖了之前没有涉及到的话题,通过实例介绍了“私人合伙企业清算”题,并对新规范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判决摘要
私人合伙企业尚未清算,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伙企业财产状况的,不能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事件简介
1、2017年11月1日,徐小平与贺龙签订《购车协议》,共同经营一辆大型普通公交车,利润、风险等成本由两人共同承担。合同签订后,何荣按照约定向徐小平支付了10.5万元购车款。
2.2018年3月24日,CheonKang在驾驶大型普通公交车时遭遇交通事故。车祸发生后,徐小平不同意继续修理车辆,贺龙要求徐小平和他一起修理车辆,但最终双方未能就车辆维修达成一致。
3、2018年5月8日,徐小平向通力汽车公司发出处置申请。经通力汽车公司同意后,车辆报废。缅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受理了处置申请。我们将于2018年5月31日注销您的车辆登记,并向您出具车辆注销证明。
4、何荣向盐亭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小平、何贤武、同力货运公司连带赔偿10.5万元。
5、盐亭县一审法院裁定,双方未结清合伙企业账款,贺龙无权要求赔偿损失,驳回其诉讼请求。何荣不服,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支持一审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6、何荣仍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但四川高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损失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
裁判分
本案的题是,贺龙是否可以在不清算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向徐小平追偿投资合伙企业损失。一审法院和四川高院均以贺龙尚未清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损失为由,驳回贺龙的诉讼。
但这也留下了一个题。如果有证据证明合伙财产或投资损失的情况,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之所以出现这个题,源于《合伙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虽然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确实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参照《合伙企业法》审理个人合伙纠纷。它尚未被清算。有关相关示例,请参阅本文的进一步阅读部分。
民法“工会合同”章对个体工会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民法颁布后,预计个体工会纠纷参照工会业务适用的案件数量将有所增加。行动会增加。但本案还必须考虑以下题清算是否是个人合伙纠纷裁决的初步程序?这里有三个题值得讨论。
首先,私人合伙企业有清算程序吗?还有一个类似的条款
清算是为终止组织现有法律关系,处置和消灭剩余资产而进行的过程,包括识别应收账款和债务、识别现有资产、偿还债务、计算准备金等。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设有清算程序,上述规定明确清算是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的必要程序。那么,个人之间的合伙企业有清算程序吗?首先需要确认的是,个人合伙企业虽然是一种契约关系,但具有一定的组织特征,可以作为组织参与市场交易。当试图清算私人合伙企业时,必须考虑这些法律关系的存在和消失,私人合伙企业有可能被清算。那么下一个题是,法律是否要求个人合伙企业必须清算?由于个人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和《民法典意见》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题引用的是《合伙公司法》。另一方面,《民法典》第978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缴纳终止费用、清偿债务后尚有合伙财产的,剩余合伙财产为合伙企业。”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虽然该条款中没有“清算”一词,但其文本实际上描述了清算行为,并且特指“终止所产生的费用”,与该描述明确分开。相比之下,虽然法律对个人合伙企业的清算没有明确规定,但未来可能会有类似的程序要求。同时,一些个人合伙企业实际规模较大,无法清算的情况有助于确定内外部关系,解决债务题,否则,可能会出现一个合伙人是否负债的重大争议——所有合伙人都负债。
其次,什么时候应该“清算”私人合伙企业?当私人合伙关系结束时
这个题指出了个人合伙企业“清算”的原因。根据《工会法》、《公司法》等商法规定,组织的解散必须是组织清算的原因,另一方面,组织的解散也是组织清算的原因之一。个人的工会必须成为清算的理由。至于私人合伙企业的“清算”,这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确认。个别工会的终止,即是工会契约的终止,民法第976条规定“会员对工会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如果法律仍不能确定的,则视为无限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开展合伙事务,在其他合伙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原合伙协议继续有效。然而,合作期限是无限期的。合伙人可以随时终止合伙协议,但必须合理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当然,个人合伙期限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期限,也符合实际需要。
第三,个人合伙企业的“清算”可以在诉讼中进行吗?有必要和可能性
合伙企业在不清算合伙财产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割,这直接导致清算成为分割合伙财产、补偿投资损失的前提条件。实践中,该规则同样适用于一些个人合伙纠纷,增加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难度。法院的要求是合理的,归根结底还是关系到第三人的权利,因此虽然工会成员对工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但外部债权人可能会因为工会资产的分配而难以实现其债权,且清算是合伙事务,可以理清内外部关系。但笔者认为,一定要灵活变通,在像本文选取的案例这样的小型私人合伙纠纷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赔偿证据的过程中显然包含了清点的要求。合伙财产。做。如果法院能够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同时进行清算和分配,既保证了效率,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如果有证据证明个人共有财产或者会员投资损失的情况,当事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实践经验总结
1、个人合伙企业经营时必须妥善保管会计凭证。根据多数司法实践,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时,“申请人必须举证”是当事人寻求损失赔偿和财产分配的一般规则。诚然,有些合伙人在合伙成立时并不参与,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当事人只有初步证据,无法完成举证和完善。你将不得不承受不利的后果。如果法院经审理后无法确定合伙企业的盈亏情况,一般会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进行监督,定期调整,及时审计,必要时保存证据。由于个人合伙企业运作不系统、不规范,发生诉讼时无法审计的合伙企业账目往往不完整,而当合伙企业经营出现题时,通过协商主动进行审计,保全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以预防性方式受到保护。受保护。素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但是不能补充协议的达成的,这可能是由于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贸易惯例决定的。
第九百六十九条成员的出资、收入以及依法通过合伙经营取得的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在工会合同终止之前,工会成员不能要求分割工会财产。
第976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不能确定的,为无限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开展合伙事务且其他合伙人不反对的,原合伙协议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无限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终止无限期合伙协议,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时,合伙合同终止,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合伙业务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清偿因合伙合同终止所发生的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后的剩余合伙财产,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民法”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资的财产必须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合伙企业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照该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没有协商的,有合伙人出资的,平局时,会考虑多数人的意见。如果会员的贡献金额不等,则适当处理。是的,可以按照贡献最高的会员的意见处理。这是合伙企业的全部金额,但必须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合伙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本法没有单独规定。
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供私人使用的,合伙企业不得利用该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判决
以下是四川省高院在其判决书“本院意见”部分对此题的论述
2018年3月24日,涉事公交车发生车祸,双方无法就车辆维修事宜达成一致。随后,经徐小平、何先武申请,涉事公交车于2018年5月31日报废并注销登记。双方无法继续合伙的情况下,合伙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必须按照双方协议以及韩国私人合伙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算。财产,双方必须分割财产。看。何荣辩解说,因为徐小平和何蓉这么做了。原判认为,出资10.5万元不当视为直接经济损失,因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实际损失,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何荣与徐小平合伙协议纠纷案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的民事判决书【川民申一字】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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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判断规则个人合伙企业未清算的,合伙人不能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一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立新与郭久存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最高院民申2112号】裁定如下周立新与郭久存签署了《合作协议》,依法成为合伙企业。周立新作为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与郭久存终止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此前从未清算过合伙财产,也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因此无法成立合伙企业。合伙关系。是的。提供
关注合伙财产清算与分配和一些关于个人合伙财产未清算,法院是否能分割的话题,本文详细的解了,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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