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妻子张先生趁孩子补课时在酒店与另一男子刘先生发生关系,山东淄博31岁的卢先生闯入酒店房间,索要2万元。各种励。
随后,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争夺孩子抚养权,当对方在法庭上指出自己因敲诈勒索而被警方调查时,卢先生立即前往警局查看,但刘先生发现了这件事。事发一个月后报案的卢先生立即被警方逮捕,去年下半年,一审法院认定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卢先生随后提出上诉。刘相信张报警是为了帮助他在离婚案中抢占先机。
事发时的酒店房间。照片来源受访者
此案经潇湘晨报报道后受到关注,二审时有律师免费代理了卢先生。
4月5日,潇湘晨报编辑获悉,卢某某敲诈勒索案已二审宣判。
在今年3月的二审中,鲁莫莫的律师为鲁莫莫无罪辩护,认为他并没有以暴力相威胁给,而是出于害怕被发现而处置了自己的财产。庭审期间,检方提交了补充证据,证实刘某在事发后曾前往其他地方,并在当地拨打了110,同时犹豫是否要向警方报案。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法院裁定,刘某的所谓“不当行为”不属于中国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也就是说,认定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合法合法的维权行为。
鲁莫木告诉潇湘晨报主编,出狱后,婆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抚养权,但听证会结束第二天,他向法院申请调解,获得了抚养权。通过法庭调解来保护孩子们。对于二审结果,鲁莫木表示,他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给亲属和自己一个交代”。
一名男子发现妻子外遇后向情人索要2万多元赔偿金,被判敲诈勒索罪。
该事件发生在2021年3月28日上午。鲁莫莫的妻子带着孩子们去了学院,但鲁莫莫发现了一些奇怪的事情,并跟着她去了训练中心。鲁莫莫发现他的妻子乘电梯前往培训中心。在楼下的酒店房间里,卢某设法打开门,见到张某和另一名体男子,该男子还穿着性感内衣。
卢某某立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对另一名男子刘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张某离开,卢某、刘某继续留在房间内。据卢某某称,对方提出赔偿,他索要6万元,但对方表示自己付不起那么多,最终通过微信转账3次转了2.5万元,被卢某某拿走了。离开时他拿走了,桌上有200元现金。
随后鲁莫穆因子女抚养权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2021年5月6日开庭当天,对方出示了一份举报收据,显示鲁莫穆因勒索罪而受到调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人是刘某某。此前对此事并不知情的卢某某前往当地派出所调查,被警方讯,并于次日被拘留。
根据刘某接受公安机关审讯时的笔录,他声称,案发当天房间里只有他和卢某,卢某曾告诉他,“你是博山人,来这里的。”比如,“不管你信不信,我会找人把你活埋。”刘某某称,最初他向卢某某提出“赔偿”,但没想到对方会索要6万元,最终借筹集了2万多元。
“本来想补偿他2000到3000元,没想到他要这么多……”刘某某在笔录中说道。
卢某某认为,刘某某的报案动机值得怀疑。由于刘某在事发一个月后才向警方报案,在卢某与妻子张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卢某认为刘某指使他这样做,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他不利。
2021年11月2日,本案在淄博市江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虽然刘某某主观表示愿意赔偿被告人卢某某,但被告人卢某某索要的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数额。刘某某称,自己筹集6万元有困难,于是将金额降低至2.5万元,最终勒索金额为2.52万元。
法院认定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随后,鲁莫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市中环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肖鹏律师代理其参加二审。
2022年3月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案。近日,潇湘晨报编辑获悉,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律师为他的无罪辩护。不能认为“提出过高的条件就是剥削,提出可以接受的条件就是保护权利”。
据刘凯律师介绍,当天庭审中,辩方辩护卢某某无罪。
辩护律师称,一审法院称,“被告人卢某以被害人刘某及其妻子张某以租房为由,用手机拍摄露视频,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恐吓。”“我相信。”它被统治了。他暴力殴打受害人刘某,以索要财。总金额为252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律师辩称“鲁莫穆用手机拍摄两人的、,曝光两人的恋情事实,或者因曝光两人的恋情事实而要求刘沫沫赔偿。”被告的笔录显示,照片是被告拍摄的。“该视频的目的是作为妻子张某外遇的证据,并未向外界传播。”
鲁某某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并说出“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活埋在山里了”之类的话,都是愤怒的表现。
刘某某的笔录写道“他刚进门时,就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手机拍摄照片和视频,我担心他会把这些照片和视频传播出去……刘凯律师认为这样就足够了。这表明刘某某处于一种基于简单道德观念的心态,担心自己的丑闻被别人知道。压力和内心的恐惧,他基于这种恐惧处置了自己的财产。
刘凯律师认为,卢某进屋后对刘某进行殴打,且刘某提出赔偿后,卢某提出赔偿6万元,这些行为均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由于两种行为的动机并不相同,也不存在手段和目的的暗示,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刑法整体上的犯罪行为来评价。
而且,强现场唯一手无寸铁的人是卢某,双方身高几乎相同,而刘某体力更强。“胁迫”心理学,基于恐惧的财产处置。
同时,配偶权与个人的人格、名誉、情感和自尊有关。因此,行为人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能“过度”,这就是侵占。在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心理赔偿没有上限,所以无论你索赔多少赔偿,都不会超过法定限额。当财产权受到侵犯时,道德补偿是不允许的,但主张该权利本身并不违法。即使肇事者“开出高价”,这也只是一个谈判过程。在此过程中,所有条件均被接受,当事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不要以为条件太高就是威胁,条件合适就是维权。
在二审中,检方提交了受害人的供述作为补充证据,即使案发后前往其他地方,受害人也担心是否要向警方报案。
根据判决书,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出庭意见,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微信传输等书证,原审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某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进行谩骂、威胁,并用手机拍摄受害人及张某的视频、照片,对受害人造成心理恐惧和威胁。被告人原审中卢某某的暴力、谩骂、视频、照片等行为均构成威胁。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时,检方提交了一些补充证据,其中之一就是刘某某的侦查笔录。受害人刘某某表示,事件发生后,他考虑了很多是否要报警。2021年3月31日从淄博乘火车前往天津,同年4月24日乘火车返回淄博,期间在天津停留。同年4月5日,他在天津拨打“110”报警,期间一直留在天津。4月5日,他拨打天津市“110”报警,对方表示应该向事发地公安局报案,于是他给张店马桑派出所打电话。报告事件。4月25日,他到马桑派出所报案。
其他证据包括受害人的通话记录、两张罚单、残疾证明以及她的腿部和腿部受伤的照片,证明受害人刘某某有腿部残疾。
庭审中,卢某某的辩护律师当庭对这一证据提出质疑。辩方认为,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的证据不能成为二审评议的一部分,更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龙海律师表示“事实证明,一审内容不明确,证据不足,如果补充证据,必须发回重审。”该案在补充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立案,且因判决得到确认,被告人被判有罪并判刑,直接导致被告人丧失上诉权利。
同时,辩方对补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提出质疑。同时,柳先生的补充言论与他之前的言论存在矛盾。比如,此前他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事发后与卢某某的妻子没有联系,微信账号也被删除。律师调取了张某某提起的离婚案信息,而与卢某某刑事指控相关的报案回执等材料均来源于其与刘某某的聊天记录。此外,部分证据均为刘某某提供的复印件、照片、手机截图,其真实性无法与原件确认。
对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检察机关必须在调查后根据案情调取警察电话、证等证据,还原原案事实。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已起诉的犯罪事实可以得到强化并作为终审判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属于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分析后,对于上诉人是否有权寻求经济赔偿,裁定该事件系被害人刘某与上诉人妻子张某之间不正当关系所致。首先,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赔偿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上诉人的赔偿要求并不是合法合法的维权行为。
这是受害人是否自愿赔偿的题。根据被害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以及上诉人卢某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在案发当天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和言语威胁,尽管他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最终支付的25200元并非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上诉人的索要金额也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赔偿的范围。受害人事后立即向警方报案的事实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题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调查结果显示,根据上诉人供述,上诉人先是殴打受害人并进行言语威胁,受害人提出赔偿后,上诉人主动索要6万元。当受害人认为价格太高难以承受时,上诉人再次威胁称,“请先给我打电话,能借多少就借给我”、“你可以等一下,但这个题必须妥善处理”。“我想我可以出去了!”据受害人供述,受害人还表示,“我害怕他会打我,打我。”“我没拿到。”综上,上诉人通过言语威胁向他人索取较大数额财物并据为己有,构成敲诈勒索罪。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口头威胁的方式索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的监护权已转移给父亲,双方计划继续向高等法院申请重审。
鲁某某4月5日告诉小想安宁新闻主编,去年他曾被关押在看守所六个月,但一审被判入狱六个月。之后,他向法院撤诉,并开始与张某离婚。
刚从拘留所释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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